讯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近年来,一些交通事故中出现同命赔偿数额却不同价的问题广受各方关注。在审议侵权
讯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金。 近年来,一些交通事故中出现同命赔偿数额却不同价的问题广受各方关注。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期间,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死亡赔偿在很多情况下根据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个事故中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建议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其他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伤人明责 【增加条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此前,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劳务派遣问题是用人单位责任中的特殊情况,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大 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此项规定。 三种情形医院不赔偿 【增加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解读】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做了相应规定,同时还应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 删除医疗责任举证倒置 【删除条款】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读】对于二次审议稿中的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也有困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三审稿中删去了这一规定。 流浪动物伤人究责明确 【增加条款】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规定对侵权责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人身权损失赔偿额量化 【增加条款】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解读】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因人身权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量化,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对此,草案明确人身权损失赔偿额的量化依据。 ■海岛保护法草案 特殊用途海岛将特别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开始二审的海岛保护法草案规定,国家对特殊用途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草案规定,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草案规定,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上的国防用途区域及周边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 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此外,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打孔盗油可处10倍罚款 昨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严惩打孔盗油。 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坏管道的;侵占、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的。 ■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配偶为外国人不得成驻外外交人员 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二审。草案拟进一步明确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得担任外交人员的情形,其中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应当提前调回。为了把好入口关,在选派时就注意到上述情形。为此,草案增加规定: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共2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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