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意识增强和观念的转变,患者已从单纯地把一切托付给医师处置传统观念中解脱出来,开始关注自己的权利。但是,医师并未从“自己决定一切治疗的模式”中完全转换角色,尚未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的权利,仍然过多地考虑自身利益和自我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几乎
5、转诊义务的说明。医师还应对属于自己专门领域外的,本院或本人无法检查或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应做出转医治疗的提示说明;若开展某项业务经验不够,有比本院或本人对治疗该疾病有更好的医院或医师,应向患者做出介绍,以供患者选择是否转院治疗。 6、注意事项的说明。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应告知病人如何防止传染他人,并应对前来探望的人,告知可能患同样疾病的可能性以及探望时的注意事项。 7、拒绝诊疗的说明。医师在诊疗过程中遇到拒绝治疗和检查的,应对治疗和检查必要性做出说明,并对不接受的后果做出解释。 8、改变治疗措施的说明。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病情发生变化,需改变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告知患者并说明变更治疗的理由。 9、使用医用材料的说明。因治疗需要,有时患者需借助各种医用材料进行治疗,医师应对不同材料的品质、价格、性能、作用等作比较说明,以供患者决断。如内固定用的钢板进口的与国产的价格相差数倍,但它们的作用是一致的,故此项说明是必要的。 10、回避不良后果的说明。医师对能预见到的不良后果,应对如何防止后果发生进行指导,以求得患者及其亲属的支持,如对神经损伤的病人,为防止肢体萎缩必须加强功能锻炼等做出指导性说明。 11、手术治疗的说明。当前手术说明通常采取术前谈话的形式,上述判例的说明内容可以参照进行,但还应对术后的注意事项等做出说明。 12、结束治疗的说明。针对不同的治疗情况,医师应对不能治疗或没必要治疗的情况做出说明,以患者决定是否终结治疗,医师还应对治愈情况做出指示,以免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治疗。 13、误解后的补充说明。在诊疗过程中,有时医师治疗并无过失,只是治疗中未对正常治疗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而发生误解,此时医师事后做出补充说明是必要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某患者患有胆脂瘤型中耳炎,依病情手术治疗时需用一医用胶片作隔离鼓室用,但未对此作说明。因第二次手术提及有胶片取出,患者认为手术遗留有遗物而引发纠纷,这种情形下医师必须对此作补充说明,否则由此扩大的损失医院难脱其咎。 五、说明义务的例外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有义务将医疗信息以合理的方式向患方做出说明,但并不是所有情形都必须向患者告知或同意,也有例外。 1、保护性诊疗。当做出说明的内容对患者治疗产生不良后果时,可以不向患者说明,但应当向患者家属或关系人做出客观真实的说明,以取得支持或配合治疗。如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可以不说明,以防止患者精神受到打击而不利于治疗,对此《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说明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紧急性治疗。说明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如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取得患者或关系人的有效同意,而不采取紧急措施,将丧失患者生命或造成患者严重不良后果时,为了患者的利益可以不作告知同意,但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这与《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必须对危急患者实施紧急措施诊治,不能拒绝急救处置的强制性义务是相一致的。 3、自动放弃知情权。在诊疗中,有的患者基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文化教育的限制,对医师的处处信赖,将自己完全托付给医师,病人根本不想知道太多的治疗信息时,医师可以不做出说明。但亦不能完全否定患者的知情权,医师仍应对重大事项做出相应说明。 六、违反说明义务的赔偿责任 《执业医师法》、《医院工作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都对医师的说明义务作了规定,应当说在医疗活动中尊重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法律法规对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并没有关于违反说明义务医院应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审判实务中难以形成共识,有的以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即课以赔偿责任;有的以过错兼结果论,如果无损害后果即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处置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宜进一步加以规范。 1、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医疗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核心在于落实知情同意权问题,针对具体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可作如下分配: 患方应提供侵权的证据:①医师实施的诊疗行为在取得病人同意之前,没有向患者或关系人告知应当说明的不良后果或风险;②如果病人或关系人知道这一医疗不良信息的存在,他不会同意该项治疗;③该不良后果或风险确实发生了。 医方应提供免责或减轻责任的证据:①患者所指的不良后果或风险显而易见,患者或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不良后果或风险的存在;②如果完全告诉病人这一不良信息,将会有损于他的利益(如情绪恶化);③情况紧急,该治疗是必须立刻采取的,否则有损患者重大利益,且当时无法征得病人或关系人的同意;④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说明的情形;⑤不良后果与不说明无因果关系或与其它因素有关;⑥不良后果没有其它疗法可以避免等。 2、违反说明义务法律责任的界定 有的认为只要医师没有做出说明的,就表明医师有能力避免该损害后果或风险的发生;若能预见的风险出现了,则医院就应对未说明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显然这只是单纯考虑说明义务未履行的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确定: (1)未说明是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医师对在诊疗过程中能通过患者配合治疗等方式防止损害后果发生的,而医师未对患者做出说明,则医方应完全承担该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如某患者股骨骨折髓内针固定,骨折达临床愈合后,予以手术拨除。术后医师应向患者告知在近段时间内不能负重等注意事项做出说明,以防止再次骨折发生。若医师未说明,结果患者因负重而骨折,那医院应对再次骨折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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