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认为,对于廖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占为己有,并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非法利益,所以,应当以贪污罪来定罪量刑,至于他对非法占有技术秘密后的行为,则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此外,对于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也存在争论,因为按照传统的观点认为,贪污罪侵害的对象都是有形财产,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某些无形的能源,例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逐渐进入现代人的生活。人们也开始关注这种新的事物。在盗窃罪领域,在国外的刑法当中都将这些无形财产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48条C项、奥地利刑法典第132条以及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都有关于窃电罪的规定。还有的是通过扩大解释,把电力等规定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之中。在我国对于盗窃电力等行为并未明文规定,但是有学者对于这种行为进行过论述,认为电力等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所以司法解释中做出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产。[3]但是对于这些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则存在争论,我们认为,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应该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但是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虽然电力、煤气、天然气等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看得见摸得着,但是,它们同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它具备财产所有的特征,通过量化,把它们转化为具有可衡量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侵吞大量上述无形财产,可以构成贪污罪。 案例2中詹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非法手段共窃取电量24000多度,共少上缴电费7000余元,对其行为以贪污罪论处是比较合适的。 (李翔) - [1] 参见罗辑主编:《贪污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524页。 [2] 参见唐世月著:《贪污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3] 参见陈兴良:《盗窃罪研究》,载《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3页;赵永林著:《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以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