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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拆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同样地,法院受理后可依民事诉讼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承租人搬迁。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被拆迁人是无权申请执行的,因为一般将承租人未如期搬迁视为被拆迁人未能如期搬迁,此时再授予被拆迁人申请执行权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3、承租人在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按照《拆迁条例》第十七条及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此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可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向当地市、县政府申请的,经政府审查后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向法院申请的,由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承租人搬迁。需要说明的是强制拆迁的程序不是本文重点研究的问题,在这里不再展开。 八、结束语 城市拆迁的本意是改造城市环境,改善生活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这与城市居民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本应得到拆迁当事人的大力支持。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各地拆迁纠纷不断,不时暴出“最牛钉子户”的事件,拆迁被称为天下第一难,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拆迁条例》是有一定关系的。从总体上看,《拆迁条例》对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了较好的作用,也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其立法理念明显滞后,内容过于简约,操作难度大等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所以从某种角度讲,《拆迁条例》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由于对承租人的拆迁补偿主要来自被拆迁人的让渡,而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中的一部分又取决于拆迁人对其利润的让渡,因此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拆迁条例》不可避免地要解决如何公平地对待各方拆迁当事人的问题,是把公平作为制度设计的主要理念,还是把改善被拆迁人及承租人的生活条件、增加其福利作为主要理念,成为修改《拆迁条例》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国外学者已经证明:“公平观念和福利之间的矛盾远比人们意识到的更加尖锐,在任何认同公平观念具有其积极价值的社会政策评价方法之下,都存在使所有人的境况变得更糟的情形。换言之,所有的道德原则,如果不是完全以福利为基础,常会倾向于采用一些让每个人生活都变得更糟的政策;而如果以福利原则为基础,则将会带来更好和更切实可行的结果。”[xxiii] 因此笔者以为,在修改《拆迁条例》时应将改善被拆迁人及承租人的生活条件、增加拆迁当事人的福利作为立法理念放在首位,在拆迁当事人的利益之间进行增量调整,进而彰显拆迁本身所具有的改造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功能,摈弃通过拆迁进行存量调整的理念。 【作者简介】 詹文天,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注释】 [i]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ii]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iii]这里的登记备案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 [iv]参见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v]这里所说的不得租赁房屋,是指不得新形成租赁合同,而非是指所的租赁活动都必须终止。详见本文第四部分关于承租人义务的有关论述。 [vi]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 [vii]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又简称为标准租。 [viii]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86-87页。 [ix]参见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49页。 [x]参见宋刚:《论我国用益物权的重构》,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xi]参见田雨、邹声文:《新物权法草案删除有关“居住权”的规定》,载于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访问时间:2009年1月。 [xii]参见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51页。 [xiii]参见曾大鹏:《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的比较研究与宏观思考》,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访问时间2009年1月。 [xiv]在生活中人们有时也将公有住房简称为公房,但这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 [xv]参见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1994〕建房产字第31号) [xvi]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载于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访问时间2009年1月。 [xvii]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xviii]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xix]参见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载于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ldhd/2008-09/20/content_1100579.htm,访问时间2009年1月。 [xx]参见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页。 [xxi]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xxii]参见何福平、詹文天:《论城市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置》,载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编的《行政与法制》2006年第2期。 [xxiii]参见【美】路易斯·卡普洛、斯蒂文·沙维尔著:《公平与福利》,冯玉军、涂永前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北大法律信息网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