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政策原因形成的承租人是指承租人最初是通过计划分配的形式取得房屋租用权的,其房屋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公房,二是落实私房改造退还政策退还给私人的私有住房。所谓市场原因形成的承租人是指通过自行协商取得房屋租用权的,其房屋同样表现为两类,一是政府房管部门投放到市场的公房,二是私房。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廉租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等部委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2007年11月8日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是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轮候顺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提供的廉价租金的住房。其取得方式具有行政分配的属性,但与计划分配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其应归入因政策原因形成的承租人。 分类意义在于:(1)因政策原因形成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除外)一般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2)因政策原因形成的私有住房承租人具有福利分房的属性,可能会出现双重安置。 5、以承租房屋人员的多寡为标准可分为单一承租人与共同承租人。 这一分类不难理解。但这里要注意的是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家庭承租,这主要体现在住房租赁中,其表现形式是户主一人承租,但实质是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同承租。二是拼租或群租,拼租或群租是否属于共同承租不可一概而论,关键是看其合同约定。 分类意义在于:住房的共同承租人中一人去世的,其他承租人可以继续享受其使用房屋的权利。 6、以房屋用途变化的情况为标准可分为居改非的承租人与非改居的承租人。 所谓居改非就是将原为居住用房改作非居住的生产经营办公用房,这一现象主要出现在居民中,这些居民为更高效地利用房屋,将其住房改作店房等,以获得更高的收益。非改居就是将原为生产经营办公用房改作居住用房,这一现象主要出现在企事业单位中,这些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不足的问题,将其部分生产经营办公用房改作职工住房。对应地其房屋的承租人即为居改非的承租人与非改居的承租人。 分类的意义在于:(1)用途变更过的房屋是拆迁的难点之一,因为变更前后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有较大区别;(2)对用途变更过的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时应综合考虑原有用途及现实用途。对于承租人还可以按是否存在书面合同为标准等进行分类,这里从略。 四、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法定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现详述如下: (一)承租人的权利 在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既有实体上的权利,也有程序上的权利,以拆迁进程为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拆迁行政许可申请听证权。 虽然《拆迁条例》未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前需要听证,但由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而拆迁行政许可与拟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之间显然有重大利益关系,故应当告知承租人有听证权。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这就明确了在拆迁行政许可中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但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于面积较小或者户数较少的拆迁项目,达不到当地省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听证标准的,只要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就应当举行听证,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要是与行政许可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就可以申请听证。二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影响承租人行使申请听证的权利,因该项请求权是独立的权利,不受产权人的影响,换言之,行政机关告知产权人有申请听证权但未告知承租人,而产权人不申请听证的,承租人则可以单独申请听证。 2、知晓拆迁信息权。 承租人作为拆迁当事人,有权了解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掌握的相关信息,二是拆迁人方面的信息。《拆迁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需要特别说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拆迁方面信息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该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据此,承租人是有权获得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也应当主动公开。 3、解除租赁合同权。 在拆迁中,承租人若有法定理由或合同约定条件的,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得相关补偿。 4、补偿请求权。 在拆迁中,有一部分补偿是专属于承租人的,如搬迁费、添置物损失等,承租人对这一部分享有补偿请求权。 5、估价复核申请权、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权、申请技术鉴定权。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由于承租人对部分补偿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对相关项目的拆迁补偿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估价进行复核,也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评估。对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6、安置请求权。 承租人不选择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福利分房性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还可以直接要求拆迁人进行安置。 7、行政裁决申请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