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很显然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都是当事人,若承租人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然而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却只列了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裁决,将承租人排除在外,这显然不当。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为依据,不受理承租人的裁决申请的,则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上有的地方如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2004年5月22日起施行)则直接明确了承租人可以申请裁决。 8、请求提供过渡房或要求支付过渡费的权利。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据此,承租人有权要求提供过渡房或支付过渡费。 9、签定拆迁协议及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的权利。 《拆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故承租人可以就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可要求与被拆迁人就安置房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10、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 在拆迁中,承租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权或行政诉讼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拆迁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二是对拆迁行政裁决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三是对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11、民事诉权。 承租人在拆迁中也享有相应的民事诉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认为承租合同就拆迁补偿安置约定不明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二是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三是认为其与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定的补偿安置协议违反自已真实意愿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四是认为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不履行其与自己签定的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履行等。 12、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停止执行权。 虽然行政行为的执行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影响,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故承租人在对拆迁行政许可、拆迁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申请停止暂缓执行。 13、住房的继续承租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故无论原房屋承租人是在拆迁前死亡还是在拆迁开始后死亡,只要是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员等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成为新的承租人。这是因为“房屋为重要的不动产,它既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又可以作为生活资料。作为生活资料,房屋是满足公民‘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从而住房租赁也就成为解决公民居住条件的重要法律手段。‘住’一般是以户为单位的,所以,虽然承租人为一人,也会有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调整租赁关系时,不能不考虑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赁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原则上其承租权不得继承。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确需继续租用住房的,享有优先承租权,可以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xvi] (二)承租人的义务 1、不得续租的义务。 《拆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三)租赁房屋。”因为“既然已经确定了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很快将被拆除,无论是对房屋所有人,还是对房屋承租人或者拆迁人,不增加新的房屋租赁都是合适的,可以防止矛盾纠纷的增加,促进拆迁工作顺利地完成。因此,本条对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新的房屋租赁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xvii]这里应注意的是:不得租赁并非指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必须提前终止,而是指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有的地方对此进行了明确。如《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新的租赁关系应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续租,二是与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所以如果拆迁开始后,租赁合同到期的,租赁双方不得再续租。 2、不得分户的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