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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湖南建设纲要(2)

时间:2013-06-20 22:2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6.改革和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合理界定各级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6.改革和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合理界定各级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研究制定党委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各级党委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推行和完善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强化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

7.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制度和机制。省委领导地方立法,主要是制定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重要法规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立法建议,审定地方立法规划,讨论需要提交省委审定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研究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保证地方立法工作顺利进行。建立省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度,对涉及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适时向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省委审定立法规划、讨论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制度。省委讨论重要法规规章草案,主要就其中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制度进行研究。建立地方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组应及时向省委报告。市州、县市区党委关于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主张,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人民一体遵行的,应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建议,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内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支持长沙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湘西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县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推进党务公开。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党内事务应当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及时向党员公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应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除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可以按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和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畅通党员意见表达渠道,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委常委会和全委会可邀请党代表列席,讨论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民广泛知晓和参与事项的党委常委会议,可以公开举行,邀请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民列席旁听。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适应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不断探索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途径和形式,确保党委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9.健全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党委的重要战略、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和党的建设情况,及时就本地区本部门涉及党的工作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发布信息,表明和传达党委对有关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问题的立场和态度,解释和回应党内外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加强党委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进一步丰富发布内容,规范发布程序,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党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高度重视互联网民意表达,对网上反映的涉及各级党委工作的热点问题,要及时主动说明情况,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在信息网络化条件下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10.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党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县级以上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备案;党委工作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党委和上一级党委相应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超越权限、同法律法规或者中央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和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由其党组向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党委报告,由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党委作出处理。

11.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运行机制和有效实现形式。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善于通过有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组织和社会的领导。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加强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拓宽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坚持人大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12.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依照政协章程的规定保障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政协委员议政建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政协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和民主协商,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水平。

13.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完善乡镇组织选举制度,完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和民主决策制度,强化乡镇人大监督职能,建立基层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依法落实村(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完善选举程序。规范村(居)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范围、程序和方式,凡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由村(居)民会议、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深化村(居)财务、事务公开,推进党支部、村(居)委会报告工作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居)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拓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农民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建设,支持其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其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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