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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银行女职员集资诈骗4.7亿一审被判死缓

时间:2012-08-05 04:54来源:流觞曲水 作者:houji 点击:
现年37岁的女子曹某,原系浙江省绍兴市上虞一国有银行女职员,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利用自己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设计骗局,疯狂敛财,从亲属、朋友及他人处骗得4亿7千多万元,至案发尚有1亿2千多万元未归还。3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曹某

现年37岁的女子曹某,原系浙江省绍兴市上虞一国有银行女职员,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利用自己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设计骗局,疯狂敛财,从亲属、朋友及他人处骗得4亿7千多万元,至案发尚有1亿2千多万元未归还。3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曹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曹某,原系某国有银行员工,且从业近20年,2010年1月辞职。

  2008年曹某因炒股亏损1000多万无法翻本,遂开始借款周转。

  经查,2008年6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帮企业转贷、打保证金需要资金为由,在浙江上虞、诸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并采用假冒他人、伪造企业印章做担保的方式,从沈某、吴某等18人处骗取资金,再用后期借来的资金支付前期借款利息及归还本金。

  用此方式,曹某共骗取资金共计万元,以支付利息、归还本金的方式归还.6万元,实际骗得.7万元。2011年3月,资金链断裂的曹某投案自首。

  而在自首当天,曹某还从两受害人处借款230多万。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曹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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