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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时间:2014-04-04 23:0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集会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集会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国度的审计监视,维护国度财务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树,
保障百姓经济康健成长,按照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国度实施审计监视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设立审计机
关。
国务院各部分和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及其各部分的财务出入,国有的金融机构和
企业奇迹组织的财政出入,以及其他依照本礼貌定该当接管审计的财务出入、财政
出入,依照本礼貌定接管审计监视。
审计构造对前款所列财务出入可能财政出入的真实、正当和效益,依法举办审
计监视。
第三条 审计构造依照法律划定的权柄和措施,举办审计监视。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出审计构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出入的审计事变陈诉。
第五条 审计构造依照法律划定独立利用审计监视权,不受其他行政构造、社
会集体和个人的过问干与。
第六条 审计构造和审计职员治理审计事项,该当客观合理,脚扎实地,耿介
奉公,守旧奥秘。

第二章 审计构造和审计职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率领下,主管世界的审计事变。审
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当局的审计构造,别离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
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构造的率领下,认真本行政地区内的审计事变。
第九条 处所各级审计构造对本级人民当局和上一级审计构造认真并陈诉事变,
审计营业以上级审计构造率领为主。
第十条 审计构造按照事变必要,可以在其审计统领范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
审计特派员按照审计构造的授权,依法举办审计事变。
第十一条 审计构造推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该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级人民
当局予以担保。
第十二条 审计职员该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事变相顺应的专业常识和营业能
力。
第十三条 审计职员治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元可能审计事项有好坏相关的,
该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职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度奥秘和被审计单元的贸易秘
密,负有保密的任务。
第十五条 审计职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掩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职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冲击反扑审计人
员。
审计构造认真人依照法定措施任免。审计构造认真人没有违法失职可能其他不
切合任职前提的环境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三章 审计构造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构造对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元)和下级当局预算的执行环境
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解决和行使环境,举办审计监视。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率领下,对中央预算执行环境举办审计监视,
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功效陈诉。
处所各级审计构造别离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
级审计构造的率领下,对本级预算执行环境举办审计监视,向本级人民当局和上一
级审计构造提出审计功效陈诉。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政出入,举办审计监视。
审计构造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欠债、损益,举办审计监视。
第十九条 审计构造对国度的奇迹组织的财政出入,举办审计监视。
第二十条 审计构造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欠债、损益,举办审计监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构造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相关的国有企业、接管财务津贴较
多可能吃亏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处所人民当局指定的其他国有
企业,该当有打算地按期举办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国有资产占控股职位可能主导职位的企业的审计监视,由国务
院划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构造对国度建树项目预算的执行环境和决算,举办审计监视。

第二十四条 审计构造对当局部分解决的和社会集体受当局委托解决的社会保
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出入,举办审计监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构造对国际组织和外国当局救济、贷金钱目标财政出入,进
行审计监视。
第二十六条 除本礼貌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构造对其他法律、行政礼貌划定
该当由审计构造举办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礼貌的划定举办审计
监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构造有权对与国度财务出入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处所、
部分、单元举办专项审计观测,并向本级人民当局和上一级审计构造陈诉审计观测
功效。
第二十八条 审计构造按照被审计单元的财务、财政附属相关可能国有资产监
督解决相关,确定审计统领范畴。
审计构造之间对审计统领范畴有争议的,由其配合的上级审计构造确定。
上级审计构造可以将其审计统领范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构造举办审计;上级审计构造对下级审计构造审计管
辖范畴内重的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举办审计,可是该当防备不须要的一再审计。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各部分和处所人民当局各部分、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
业组织,该当凭证国度有关划定成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分、国有的金融机构
和企业奇迹组织的内部审计,该当接管审计构造的营业指导和监视。
第三十条 对依法独立举办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视、解决,依照有关法
律和国务院的划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构造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构造有官僚求被审计单元凭证划定报送预算可能财政出入计
划、预算执行环境、决算、财政陈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陈诉,以及其他与
财务出入可能财政出入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元不得拒绝、耽搁、谎报。
第三十二条 审计构造举办审计时,有权搜查被审计单元的管帐凭据、管帐帐
簿、管帐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出入可能财政出入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元不
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审计构造举办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题目向有关单元和
个人举办观测,并取得有关证明原料。有关单元和个人该当支持、帮忙审计构造工
作,如实向审计构造反应环境,提供有关证明原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构造举办审计时,被审计单元不得转移、隐匿、改动、毁弃
管帐凭据、管帐帐簿、管帐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出入可能财政出入有关的资料,不
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背国度划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构造对被审计单元正在举办的违背国度划定的财务出入、财政出入举动,
有权予以避免;避免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构造认真人核准,关照财务部分和有
关主管部分停息拨付与违背国度划定的财务出入、财政出入举动直接有关的金钱,
已经拨付的,停息行使。采纳该项法子不得影响被审计单元正当的营业运动和出产
策划运动。
第三十五条 审计构造以为被审计单元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分有关财务出入、
财政出入的划定与法律、行政礼貌相抵触的,该当提议有关主管部分更正;有关主
管部分不予更正的,审计构造该当提请有权处理赏罚的构造依法处理赏罚。
第三十六条 审计构造可以向当局有关部分传递可能向社会发布审计功效。
审计构造传递可能发布审计功效,该当依法守旧国度奥秘和被审计单元的贸易
奥秘,遵守国务院的有关划定。

第五章 审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审计构造按照审计项目打算确定的审计事项构成审计组,并该当
在实验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元送达审计关照书。
被审计单元该当共同审计构造的事变,并提供须要的事变前提。
第三十八条 审计职员通过检察管帐凭据、管帐帐簿、管帐报表,查阅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搜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元和个人观测等方
式举办审计,并取得证明原料。
审计职员向有关单元和个人举办观测时,该当出示审计职员的事变证件和审计
关照书副本。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验审计后,该当向审计构造提出审计陈诉。
审计陈诉报送审计构造前,该当征求被审计单元的意见。被审计单元该当自接到审
计陈诉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可能审计构造。
第四十条 审计构造核定审计陈诉,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对违背国度划定的财务出入、财政出入举动,必要依法给以处理赏罚、赏罚的,在法定
权柄范畴内作出审计抉择可能向有关主管构造提出处理赏罚、赏罚意见。
审计构造该当自收到审计陈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抉择送达
被审计单元和有关单元。
审计抉择自送达之日起见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元违背本礼貌定,拒绝可能耽搁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资料的,可能拒绝、阻碍搜查的,审计构造责令纠正,可以传递品评,给以告诫;
拒不纠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构造发明被审计单元违背本礼貌定,转移、隐匿、改动、毁
弃管帐凭据、管帐帐簿、管帐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出入可能财政出入有关的资料的,
有权予以避免。
被审计单元有前款所列举动,审计构造以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职员依法该当给以行政处分的,该当提出给以行政处分的提议,被审计单
位可能其上级构造、监察构造该当依法实时作出抉择;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构造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元违背本礼貌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
构造、人民当局可能有关主管部分在法定权柄范畴内有权予以避免,可能申请法院
采纳保全法子。
被审计单元有前款所列举动,审计构造以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职员依法该当给以行政处分的,该当提出给以行政处分的提议,被审计单
位可能其上级构造、监察构造该当依法实时作出抉择;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构造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元)和下级当局违背预算的举动可能其
他违背国度划定的财务出入举动,审计构造、人民当局可能有关主管部分在法定职
权范畴内,依照法律、行政礼貌的划定作出处理赏罚。
第四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元违背国度划定的财政出入举动,审计构造、人民政
府可能有关主管部分在法定权柄范畴内,依照法律、行政礼貌的划定,责令期限缴
纳该当上缴的收入,期限退还违法所得,期限退还被侵略的国有资产,以及采纳其
他更正法子,并可依法给以赏罚。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元违背国度划定的财务出入、财政出入举动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审计构造以为依法该当给以行政处分的,应
当提出给以行政处分的提议,被审计单元可能其上级构造、监察构造该当依法实时
作出抉择。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元的财务出入、财政出入违背法律、行政礼貌的划定,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反扑陷害审计职员,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
罪的,给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审计职员滥用权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组成犯法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法的,给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事变的划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法拟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
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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