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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时间:2012-08-20 13:46来源:暗夜小妖 作者:依风 点击:
2012司考重点解读:物。民法是最重要的科目。司法考试有句话说得民法者,得司考,可见民法在司法考试考生中是多么重要。这里为您奉上司法考试物这一考点。 精彩链接: 一、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根据《》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012司考重点解读:物。民法是最重要的科目。司法考试有句话说“得民法者,得司考”,可见民法在司法考试考生中是多么重要。这里为您奉上司法考试物这一考点。

  精彩链接:

  

  

  

  一、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根据《》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虽能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但不是物,如智力成果。但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如书籍等属于物。人的活体虽然也是物质实体,但现代立法不允许将人作为客体,故非物,但尸体或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肾脏等,听说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作为物。能够被人们支配的自然力,如电、热、气、磁力等,虽然外表无形,但实际上都有一定的物质结构或形态,亦是物。(2)可支配性。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如宇宙中的恒星虽然也具有客观物质性,但因为不具备可支配性,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

  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根据《物权法》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种类

  为了明确不同物各自的特点,可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对物进行不同分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这是以物能否流通、在何种范围流通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币、黄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运动枪支等。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矿藏、淫秽书刊等。

  公民和法人违反有关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规定从事有关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要承担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

  2、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1)流通性质和范围有区别。不动产中除土地、公路、铁路等相当种类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物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但动产中大多数的物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大部分(也有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具体参见相关部分的论述。)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3)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较灵活。

  3、特定物与种类物

  这是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等;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等。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义务,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4、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特别要注意的是,虽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故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 法律||教育网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物依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如一辆汽车、一部机床、一匹马等。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1)决定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标的。在多数人之债中,标的如可分,以平均分受或分担为原则;如标的不可分,则各债权人仅得为债权人全体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能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2)有利于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偿。

  6、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既然为两物,故分离之前的树上的果实、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物的组成部分,不属原物的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另外孳息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根据《》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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