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3日 铜陵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拥有农贸市场所有权、经营权,为进入农贸市场交易各方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含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统筹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有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和协调,做好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 商务、工商、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公安、卫生、行政执法、财政、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拟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准入、上市商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行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章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牵头组织实施对农贸市场管理的考核、评比。 市财政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繁荣经济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农贸市场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商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贸市场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其投资、建设坚持以政府为主的原则。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市场建设标准进行改造。 在审查办理农贸市场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时,城乡规划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商务部门相关意见。 第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市商务部门,并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权属、座落等内容;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第三章 市场设立 第十三条 设立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资金和仓储、冷库等设施、设备; (三)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