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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囚禁逼债服毒自杀 债主未施暴行仍获刑

时间:2012-08-20 19:13来源:青草地 作者:翰林梅 点击:
因为一时间无法还上数十万的债务,开办工厂的小老板被债主接连拘禁七天之后,因为不堪压力最终选择服毒自杀……日前,商河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奇的非法拘禁案,尽管催债者并没有实施暴力,只是采

因为一时间无法还上数十万的债务,开办工厂的小老板被债主接连拘禁七天之后,因为不堪压力最终选择服毒自杀……日前,商河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奇的非法拘禁案,尽管催债者并没有实施暴力,只是采取“软囚禁”的办法,但最终还是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

 遭“软囚禁”逼债男子服毒自杀

  尽管催债者自始至终没有使用暴力,但还是被认定构成犯罪

  因为一时间无法还上数十万的债务,开办工厂的小老板被债主接连拘禁七天之后,因为不堪压力最终选择服毒自杀……日前,商河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奇的非法拘禁案,尽管催债者并没有实施暴力,只是采取“软囚禁”的办法,但最终还是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

  事情还得从2010年的一笔债务说起。在滨州市阳信县和德州市交界处开办一家小工厂的邹先生由于厂里资金匮乏,向张某借款。随后张某通过一名叫李某的男子从他人手里先后借款数十万元,转手又全部将这些钱高息借给了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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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借款到期后,债主多次催促张某、李某等人还款,这时他俩慌了神,因为这些钱他们已经全部高息借给了邹先生,于是张某和李某只得转而向邹先生逼债。2011年7月11日上午,李某、张某找到了邹先生要求还款。双方见面后,起初还比较客气,一起商量还款事宜。然而到了当天晚上,因为担心邹先生“一走了之”要不回钱来,张某、李某将邹先生带到朋友家中安排在客厅的沙发上休息。由于害怕邹先生跑掉后钱要不回来,张某、李某等人商议对邹先生实行轮流看管,不限制邹先生在院子里走动,只要不脱离他们的视线就行,也不限制邹先生通信自由。从11日至18日期间,邹先生多次打电话同其前妻、妹妹等人联系,让他们凑钱还款。然而,一时间凑出来几十万块钱哪里是件容易的事情,邹先生的家人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但对于巨额债务而言都是杯水车薪。时间一天天的过去了,接连被“软囚禁”数天后,邹先生身心疲惫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这让他几乎感到绝望。2011年7月18日上午,邹先生以上厕所为由脱离了看管人的视线,在厕所内找出一瓶农药后一饮而尽。结果,经过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自2011年7月11日12时至7月18日12时,邹先生整整被关了7天。

  事发后,张某、李某等人的罪行暴露,很快被警方抓获。日前,此案经商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等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成立。期间,张某、李某等人虽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没有打骂、虐待被害人,但在长达7天的时间内,被害人因多方筹款未果且还有其他外债无法归还的情况下,而喝农药自杀,张某、李某等人的拘禁行为是被害人自杀的原因之一,具有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某、李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山东商报)

律师说法:非法拘禁罪

中茂律师事务所邢立人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受害人自杀,一般来说不属于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还是依照最一般的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稍微重一点。也就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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