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依法向作出该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二年期限内提出,超出二年期限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三、申请再审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一式(五+对方当事人人数)份; 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函); 3、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原件,经核对无误后,提交复印件各五份;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四、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必须为A4纸,并附再审申请书和一、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输入(word文档)”方式存入U盘里。 五、再审申请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详见格式) 六、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再审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下列事由提出: 第一款: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二款:对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八、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 九、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提出。 十、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十一、我院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9:00至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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