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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五审稿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有了明确规定

时间:2012-09-01 08:30来源:陈亮 作者:小苇井绳 点击: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五次审议,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突出了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听听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经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五次审议,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突出了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听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同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应有条件地抵押。

  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按照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需要认真研究征地制度改革问题。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值得重视。目前我国用地制度改革正在深化,尚待总结实践经验,通过修改现行有关法律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物权法还难以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法律委建议原则规定:“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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