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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一期:司法考试

时间:2012-09-01 11:25来源:拥有幸福 作者:易锐 点击:
【问题一】请问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答: (1)二者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问题一】请问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答:

  (1)二者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即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产继承。

  (3)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包含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

  (4)被代位继承人与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被转继承人则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包括一切合法继承人。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5)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问题二】请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答:

  (1)归责原则的区别。根据我国侵权法理论实践,对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即采取了多种归责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归责原则。而在违约责任的认定,你知道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通说是认为采用严格责任,即只要行为人有违约行为,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举证责任不同。依一般举证法则,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应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即侵权责任一般由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关系甚为重大。被害人往往因不能举证而无法获得赔偿。但在违约行为中,债权人无须证明债务人之故意过失,而只须证明债权的存在及损害便足够。债权人证明此两点请求赔偿时,债务人除根本否认未履行而证明其已履行外,应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方得免责。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4)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事先预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但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5)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了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精神伤害的赔偿,赔偿原则为:①完全赔偿原则;②合理预见原则;③减轻损失原则。而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其赔偿范围更广。

  (7)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即承担债的相对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即承担债的绝对责任。

  (8)管辖法院的不同。在违约责任的纠纷中,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在侵权责任的纠纷中,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问题三】请把民事中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况总结一下?

  答: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请求权类型

依据

90日

海上货物运输中责任人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的请求权 《海》第257条第1款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见《产品质量法》第45条)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通则》第136条 海上货物运输中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 船舶碰撞产生的追偿请求权 《海商法》第26l条 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 《海商法》第263条

3年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海商法》第265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 《环境保护法》第42条

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合同法》第129条

20年

即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得中止、中断,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第1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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