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促使承揽人的留置权成立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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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承揽人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对定作物留置,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承揽人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对定作物留置,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的权利。承揽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主要有: 1承揽人依合同约定占有标的物。留置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成立留置权,必须占有他人之物。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2 必须是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也就是说留置权是以对方没有履行债务为留置权成立要件,即债权没有在清偿期内获得满足。 3 承揽人的债权与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另外,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而且,中的定作合同不适用留置担保。 中国法律网频道为您整理 相关知识,合同中止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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