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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通知

时间:2014-02-05 13:4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城乡规划法 宣传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贯彻落实好《城乡规划法》,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加强与推进我县城乡规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是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把宣传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城乡规划法》,把我县城乡规划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大力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工作,创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和各级领导了解《城乡规划法》,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纳入今年城乡规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制作切合实际的《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和学习计划,采取印发《城乡规划法》宣传手册、在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标语、在文化广场设置咨询台、组装宣传车、组织知识竞赛、制作规划展板等形式,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使之做到家喻户晓。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明确的规划管理工作职责,把《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贯彻落实纳入2008年的主要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把《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落实到集镇、村庄,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在宣传活动中,要以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展开宣传,要以广播、电视、悬挂标语、墙报、印制传单、设立咨询台等方式,深入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并注意收集整理活动开展工作资料,对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
    (三)国土、城管、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把《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的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掀起一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林业法》的宣传高潮。采取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栏等形式,使《城乡规划法》和本部门、本行业的法律法规深入到干部的心中,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大格局。
    (四)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要把《城乡规划法》的宣传纳入全年工作安排,出一期《城乡规划法》宣传专栏,悬挂1—2幅宣传标语,把《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做得有声有色,形成人人参与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良好范围。
    三、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乡镇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分期分批的参加建设部、省建设厅举办的《城乡规划法》培训班。同时,要结合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和培训工作。要把《城乡规划法》的学习情况作为规划管理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做到精通《城乡规划法》,正确运用《城乡规划法》。
    四、要抓紧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各乡镇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抓紧落实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加快县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和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突出抓好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审批和备案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县城、镇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要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审批建设用地。
    五、要抓紧调整与《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立即着手调整“一书三证”审批程序,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省对“一书三证”没有做出规定之前,现行的许可证、书的样式仍可继续使用。要抓紧调整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相关规定,制定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在县城、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在省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仍按《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仍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各项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公开、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政务信息咨询和查询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设,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效率和水平。
    七、要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我县工业园建设区必须纳入县城、镇总体规划;在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工业园区。城乡各类建设,旅游区、风景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未取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用地。镇、乡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和村庄的建设,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八、要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各乡镇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一书三证”作为规划执法的主要依据,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次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规划执法的重点区域,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对违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坚决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果断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九、要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城市规划执法队伍建设;各乡镇要健全规划管理机构,明确专职规划管理人员。各级政府在每年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要把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从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拿出  一定比例,用于县城和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十、要将《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纳入2008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并将宣传贯彻落实情况于2008年1月28日前书面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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