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妻子遭殴打欲离婚被索赔

时间:2012-08-11 22:16来源:将军 作者:猫园 点击:
【 】导读:丈夫患病无法工作,妻子尽心服侍,却仍然遭到丈夫的殴打。妻子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丈夫因此索要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昨天,慈溪法院判决了此案。 曾某和阿莲都是慈溪本地人,都有40岁了。18年前,两人经介绍相识并恋爱,1994年登

  【 】导读:丈夫患病无法工作,妻子尽心服侍,却仍然遭到丈夫的殴打。妻子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丈夫因此索要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昨天,慈溪法院判决了此案。

  曾某和阿莲都是慈溪本地人,都有40岁了。18年前,两人经介绍相识并恋爱,1994年登记结婚。曾某家里人多,家境不好,婚后没有房子住,曾某就搬到了阿莲家生活。2000年,曾某查出罹患肿瘤。为了给他治病,阿莲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还背了一屁股债,一家人省吃俭用地过日子。

  曾某患病后失去了工作能力,家中全靠阿莲每天起早摸黑上班挣钱。但阿莲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珍惜。病中的曾某不仅捕风捉影称阿莲与他人有染,还小题大做,动辄借题发挥殴打阿莲。阿莲的步步退让带来的是更多的辱骂与责打。2011年3月10日,曾某再次辱骂并动手,将阿莲左手掌打成骨折。

  阿莲深感无法再与曾某共同生活,遂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并于2011年3月24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今年,经过治疗,曾某已恢复健康,也有能力外出工作。但他仍呆在家中,不愿意出门干活,对待阿莲的态度也一如从前,稍不顺心就又打又骂。

  今年6月,阿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这一次,曾某同意离婚了,但他认为,当时住的房子是阿莲家的,自己如果离婚,就啥也没有了,加上没有工作没有积蓄,事实上房屋租赁协议书范本。因此要阿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莲曾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而阿莲的诉请被法院驳回后,夫妻仍然没有和好;庭审中曾某也同意离婚,可视为两人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曾某提出要求阿莲负担赔偿精神损害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案中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得到支持的案例并不多。”主审此案的法官说,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比较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4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像曾某这种情况,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当然得不到法院支持。”

  相关离婚准予知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房屋租赁协议书范本。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的相关知识,欢迎访问找法网频道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