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因拿了银行ATM机多吐的钱而被判刑的打工小伙许霆,引发了公众对“银行的失误,该不该由客户承担”这个话题的争议。 最近,慈溪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子。 慈溪的秦在横河某银行取了元,银行的柜员却给了她元。事后,银行向秦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遭到秦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告上了法庭。 日前,慈溪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7日。 当天中午,秦去横河某银行,要求取元。 谁知,柜员一时失误,点了元给她,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 秦拿到钱,也没数,签完字就走了。 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马上联系了秦,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 秦没有理会。她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而且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几次催讨无果,6月26日,银行将秦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 银行提供的监控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1600元。 而秦坚称,取款凭证上只写着元,不能就此断定多给了1600元,即使确实多给了,那也是银行自身的过错,应该由银行承担,不能转移到储户头上。 法院审理认定,秦多拿了1600元,属不当得利,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16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