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份,原告与被告赵某于签订《》,被告将坐落于山西省*****的房屋(以下称该房屋)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的租赁期限为4年,租金为9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租金后,就开始经营影楼生意,2010年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共花费96万元,2012年3月山西省临汾市**区基督教会以该房屋是教会的合法财产,被告未经教会同意私自转租为名,要求强拆该房屋,并对原告方采取断水、断电等变相强拆行为干扰原告正常经营,致使原告业务无法开展,该原告经营上造成严重损失,与2012年4月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8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0万元; 4、本案由被告承担. 【诉辩理由】 原告方 2012年3月15日,教会对原告采取断水、断电的变相强拆行为,影响了委托人正常经营,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和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会在拆迁前既没有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又采取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的断水、断电行为,学习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主观目的之歪曲,手段之恶劣、负面影响之大,既不符合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又违反了基督教的仁爱、善良、纯正的教义。 被告辩称: 1、合同相对性 2、未经同意擅自转租,行为无效,要求腾房 【审理结果】 经调解,被告支付原告经营损失、违约金共计85万元,教会补偿原告20万拆迁补偿,并同意拆迁后的商业用楼在同标准、同租金、租赁给原告1年.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2、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