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李某得知妻子起诉后,自感生活无望,于是挥起菜刀将自己的女儿砍伤。目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千六百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幼年父母离异,其随姑母长大,成年后娶王某为妻组成家庭,并育有一女,李某夫妻二人及女儿与其姑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王某与李某、李某姑母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逐渐不合,2012年春节期间,三人矛盾进一步激化。王某于2012年2月中旬返回娘家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2012年3月的一个早晨,李某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得知王某已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其离婚后,遂于当日11时许,赶到其岳母家,再次要求王某回家。遭到王某拒绝后,被告人李某感到生活无望,从堂屋案板上拿上菜刀奔向里屋,将其女儿摁在地上,向其女儿背部砍。其岳母见状后上前奋力阻拦并将菜刀夺下。李某将女儿背部砍伤,致其腰部软组织裂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后李某所持菜刀被其岳母夺下。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李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千六百六十七元二角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