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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资格严格审查

时间:2012-09-01 19:42来源:hilary0422 作者:优钵罗花 点击:
2001年,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资格审查的规定》。近年来,社会上有的公民非法从事有偿诉讼代理,有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诉讼或辩护业务中出庭手续不完备。为清理和打击非法代理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2001年,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资格审查的规定》。近年来,社会上有的公民非法从事有偿诉讼代理,有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诉讼或辩护业务中出庭手续不完备。为清理和打击非法代理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重申对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必须向审判人员主动出示当年度注册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所在单位公函及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向审判人员主动出示当年度予以年检有效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所在单位公函及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执业证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审验注册期间,须由市司法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方能出庭。

  审判人员应严格查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庭手续。出庭公函、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授权委托书三份材料须同时具备。只要不符合条件者,审判人员应拒绝其出庭代理诉讼或辩护。

  二、其他组织或公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8条、行政诉讼法第29条、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属公民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系亲友、亲属、监护等关系的证明。社会团体、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证明。

  为规范和完善公民诉讼代理,其他公民受委托出庭代理的,由市司法局初步审查、登记备案并出具“同意函”(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承担),再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参与诉讼。

  三、审判人员应严格对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将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函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入卷。市人民法院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资格审查工作列为案件评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缺少法律服务机构公函等有关材料的,视为卷宗质量不合格。

  四、每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年检注册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及时将通过年检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名单送市人民法院,以便审判人员对代理资格进行审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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