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效力事宜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
时间:2012-09-04 08:36来源:雨思之声 作者:青菜汤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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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二是劳动者达到的; 四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是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合意选择。律师炜衡团队咨询电话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劳动者应停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二是劳动者达到的; 四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是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合意选择。律师炜衡团队咨询电话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劳动者应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将停发与劳动者有关的薪酬福利待遇。 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除,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每月工资额的20%,且保证劳动者每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 劳动者应按照约定及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内(天数由用人单位确定且小于15日),按用人单位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造册移交用人单位指定人员并签名确认、双方还需要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会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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