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男子冒用他人身份工作8年 旷工遭解聘索赔被驳回

时间:2012-09-05 01:26来源:曹开林 作者:一米阳光 点击:
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8年,又用自己的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4年期满后,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遂故意旷工遭公司解聘。记者2日从重庆荣昌法院获悉,目前,该院已判决驳回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蒋某诉称,200

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8年,又用自己的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4年期满后,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遂故意旷工遭公司解聘。记者2日从重庆荣昌法院获悉,目前,该院已判决驳回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蒋某诉称,2000年8月,因身份证丢失正在补办,求职心切的他用弟弟的身份证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6月,该公司核实员工身份信息时其身份暴露,经协商,公司同意继续聘用,于是蒋某便用自己的身份证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合同期满,公司向蒋某发出续签4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蒋某认为,他在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遂拒绝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该公司遂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蒋某认为,2000年至2008年,他冒用弟弟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的情况属实,即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后来自己未到公司上班也是因为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过错在先,遂起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给付工作11年的经济补偿共计2.2万元。

  该公司辩称,2000年8月至2008年6月期间,公司查无蒋某此人,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蒋某无故旷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蒋某任何经济补偿金。

  荣昌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承担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明责任,庭审中蒋某提交的工资查询记录等证据,无法证实2000至2008年期间是他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无其他证据能证实这一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公司没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蒋某的无故旷工也导致其不能享受2008至2012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