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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振民解除劳动合同案

时间:2012-09-08 22:27来源:晶晶Happy 作者:黛瑶 点击:
上诉人汤臣高尔夫(郑州)有限公司因一案,不服郑州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臣高尔夫(郑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辉、被上诉人鲍振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斐和周新华

  上诉人汤臣高尔夫(郑州)有限公司因一案,不服郑州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臣高尔夫(郑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辉、被上诉人鲍振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斐和周新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鲍振民于1994年5月12日与汤臣集团嘉地(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至199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鲍振民与汤臣高尔夫(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公司)签订分别为199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及199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二份,岗位为总务室驾驶员。二份合同分别工资为2020元与2220元。第二份合同第五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第5项约定:“鲍振民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待业保险金等由汤臣公司按郑州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责任第2项约定:“鲍振民或汤臣公司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对方,擅自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按鲍振民上两个月实得工资计算。”1998年8月27日,汤臣公司口头宣布辞退鲍振民,鲍振民于当日填写了离职清单,汤臣公司签字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次日起,鲍振民即不到汤臣公司上班。汤臣公司于同年9月5日、10月5日发给鲍振民全薪,11月5日、12月5日按642元发给鲍振民,扣除鲍振民养老金、公积金、医保金等有自负部分后,实发鲍振民325元。1999年1月21日,鲍振民收到汤臣公司开出的退工通知单。期间,双方为补偿金数额多次协商未成,鲍振民为此提起申请仲裁,因未获支持,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判另查明,经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查,汤臣公司自1994年5月至1998年12月,为鲍振民少交养老保险金.58元,鲍振民个人少交养老保险金1176元。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鲍振民诉称,汤臣公司未提前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其一个月工资替代通知期;按合同约定,由于汤臣公司违约,应支付其二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及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另外,汤臣公司还应赔偿因迟发退工通知单所造成的其经济损失并加发25%的补偿金;为其补交少缴的养老金、公积金等。汤臣公司辩称,1998年9月1日,鲍振民提出辞职,其表示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鲍振民也已停止上班。同年12月,其出具退工通知单,鲍振民的退工手续完毕。其每年按4月份核定的工资额为鲍振民缴纳养老保险金,不存在少交的问题。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汤臣公司口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鲍振民于当日办理了移交手续,汤臣公司批示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视为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汤臣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并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出具退工单。按法律规定,汤臣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应给予鲍振民一个月工资替代通知期,但双方劳动合同对此亦作了约定,以2个月工资作违约金补偿对方,故汤臣公司补偿鲍振民2个月工资未作提前通知的违约补偿后,鲍振民再主张以一个月工资作替代通知期的请求不再支持。法律规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每满1年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鲍振民于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27日工作未满2年,汤臣公司应支付鲍振民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由于鲍振民于1997年1月21日收到退工单,造成鲍振民在此之前无法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汤臣公司应予赔偿,并加发25%经济补偿金,但汤臣公司在此期间支付鲍振民的报酬应予扣除。另外,双方应依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不足部分应予补交。鲍振民主张汤臣公司补交住房公积金,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一)鲍振民与汤臣公司的劳动合同自1998年9月1日起解除;(二)汤臣公司补偿鲍振民按合同约定未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2个月工资计4440元;(三)汤臣公司给付鲍振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40元;(四)汤臣公司赔偿鲍振民未及时出具退工通知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880元及按该款计算的25%经济补偿金1720元,合计8600元;(五)双方各按国家法律规定标准补交自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的养老保险金;(六)汤臣公司赔偿鲍振民仲裁费用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鲍振民负担15元,汤臣公司负担35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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