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凡是需要通过鉴定的案件,其鉴定结论不仅成为发现和揭露的重要手段,而且有助于政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犯罪构成及责任区分等等。但是,鉴定结论毕竟不是结论,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管理上的不规范和一些鉴定人员素质不高,在具体进行鉴定和适用鉴定结论方面存在混乱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结论的正确性,非法传销罪。这势必给案件的质量带来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加强对刑事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已显得尤为重要。 一、正确认识鉴定结论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为七种证据之一,同时又规定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毋庸置疑,在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对作出的鉴定结论一般是可以信赖的。当然,也不承认,目前还存在着有的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有限;技术设备陈旧滞后;掌握的检材不充分,以及有的鉴定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以致有的鉴定结论难免有缺陷,有的甚至是错误的。因此,办案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必须加强对刑事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它除了与其他证据具有共同的要素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首先,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而作出的结论,它比其他证据更具科学性。鉴定结论一旦被司法人员审查和确认后,其证据效力更强。其次,鉴定结论一般只就查明的案件事实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而并不能就作出结论。再次,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鉴定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在分析研究这些事实的基础上提出鉴别和判断的结论,这就要求鉴定人具有相当程度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