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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2-09-02 14:39来源:heyloco 作者:人参远志 点击: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4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机构负责。

  (二)考试报名和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负责。有关报名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报名资格的终审。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考试时间定于10月20日、21日两天。

  考试原则上全省统一集中在南京设立考点,具体考试地点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考试科目设置仍为《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各科目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还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五、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科,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科,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科,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六、报名组织(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从6月开始,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网上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对确有特殊原因错过报名时间的报考人员应积极给予补报。

  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8日~7月18日,报名网址:.其他各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报名。

  (二)网报软件采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管理,有关软件将通过FTP平台下发。

  (三)凡新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打印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同底(同上传电子照片)免冠证件照片1张;

  2.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

  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四)往年已参加过考试的报考人员只要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可完成报名,不需再提交其他报考证明材料。

  (五)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新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将有关报名材料于7月16日~20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送省企业法制工作协会接受资格审查,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电子大厦806室,联系电话:(025)、.(六)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地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报考人员误填误报。

  (七)10月10日起,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收费事宜(一)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的规定,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必于报名结束后将相应费用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账户。

  (二)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有收费票据需求的,请凭准考证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结算中心领取,具体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机械大厦2513房间。

  八、其他

(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的征订与发行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具体征订事宜另行通知。联系电话:(025).

(二)有关考务技术问题和报考资格条件的咨询,请登陆江苏省人事考试网站服务指南查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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