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目前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缺乏,房屋管理依据不足。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来,国家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提供了可*的依据。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有明确的规定,农民的利益无法保障。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不健全,出现了非房产管理部门发产权证现象。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持有的房屋权属登记证,有的是乡、村办理的证,有的是辖区政府办理的等,多家发证和越权发证现象,造成农村房屋产权管理混乱,资料不全,房屋来源不清,而且所发证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严重不符。在实践中,非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房产证件,只要产权人向乡镇政府提供村上证明就可以领取宅基地证,而村上的证明则只要农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或要求即可。调查、测量、核算等程序则减之又减,致使证上面积与实际不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