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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对收买惩罚不够致儿童拐卖案多发(3)

时间:2014-06-09 14:16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在这一案件中,收养小粤粤的家庭,不仅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而且收养人高永侠甚至跑到深圳希望能够要回养女,面对这样的表情,福利中心也曾考虑将小粤粤送回养母处,并和她签订协议。但是如此想法立即引发了巨大

  在这一案件中,收养小粤粤的家庭,不仅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而且收养人高永侠甚至跑到深圳希望能够要回养女,面对这样的表情,福利中心也曾考虑将小粤粤送回养母处,并和她签订协议。但是如此想法立即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无异于在纵容犯罪。根据媒体报道,高永侠家不仅还有一个被拐儿童,而且已经去世的她的丈夫有可能就是直接拐卖孩子的犯罪嫌疑人。今天再次面对小粤粤,每一个人在情感上都会处在两难境地,但是法律却应该量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

  从去年7月开始,公安部就明确要求,被解救的被拐儿童一律送福利院临时安置,不允许买主继续抚养,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让买主人财两空,从而减少拐卖儿童犯罪。

  再看看我国《刑法》对于卖方的量刑,只规定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甚至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 执行主任 张志伟:

  现在我们司法机关在这类案件处理过程中,绝大部分案件对买方都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是这么一个现状。

  解说:

  张志伟,《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法律顾问,从2009年开始他就一直在建议尽快修改《刑法》。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有一条是对《刑法》第241条进行了补充,收买多名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以及解救之后再次收买应当追究刑责。

  张志伟:

  这个文件应该说是,对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哪些应该追究责任,哪些情况不应该追究,有了一个相对比较明确的界定,这个可能对以后我们面对这块问题在执法的时候标准就比较明确了。

  白岩松:

  我们换一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现在合理合法的家庭想要收养这种孩子,门槛非常的高,很难。另外还有没有其他的一些方法,可以让孩子不被拐卖呢?我相信有一个人天天都会思考这一个问题。透过一个小小的短片先认识一下他。

  解说:

  陈士渠,公安部打拐办主任,2011年度“法治人物”评选获奖者,全国特级人民优秀警察,工作之余陈士渠建立微博,搜集拐卖犯罪线索,其微博开通一年半以来共搜集5000多条拐卖犯罪线索,转发评论近百万人次,目前微博粉丝220多万。

  白岩松:

  连线陈士渠,陈士渠您好。

  陈士渠:

  你好。

  白岩松:

  首先要说谢谢您,辛苦。但是咱们要长话短说,您觉得我们现在这个家庭合理合法的收养门槛太高了,应不应该进行改革?

  陈士渠:

  是这样,确实需要畅通收养渠道,简化收养程序,让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从民政部门合法收养的孩子,而不是从人贩子手里收买儿童。

  白岩松:

  但是现在有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等等这方面门槛太高,导致很多孩子被收养了也被很多外国朋友抱走了。

  陈士渠:

  对,我们认为最好是优先办理国内收养,尤其是对于长期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在办理的时候不能办理涉外收养,一旦查找他的亲生父母找到之后,办理涉外收养可能这个孩子就没有办法要回来。

  白岩松:

  您天天其实都在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越做越多,公民现在参与其中越来越多,我们专项的治理越来越多,媒体的重视也都很多,但是除此之外让您痛苦是什么?您觉得还需要改变的有哪些?

  陈士渠:

  主要是两方面问题,第一是需要更大力度的来发动群众获取更多的拐卖犯罪线索,因为儿童、妇女不管被拐到哪儿,理论上都应该是有人能知道的。我们要继续通过志愿者,利用微博等各种方式来搜集更多的线索,争取能够不管妇女、儿童被拐到那儿,都能够迅速发现解救。第二个问题,要继续严厉打击、整治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包括追究一部分买主的刑事责任,买主人财两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

  白岩松:

  您觉得买方给予更严厉的打击,刚才节目前一半去探讨,您也是非常认同这个观点是吧?

  陈士渠:

  对,因为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急需加大打击整治力度。

  白岩松:

  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连线采访,再一次说辛苦了,希望你们的工作让更多的孩子早一点回家。

  其实一说到拐卖儿童我们就会想到那些欲哭无泪的父母,但是还有一部分就是他自己亲生的孩子也出于获利,或者其他的因素卖掉了,这就需要我们的社会给予一个一方面要严打,另外一方面要综合改革,要让孩子真正的活在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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