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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发布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明确岗位等级设置(6)

时间:2013-06-02 02:0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六十九条 文职人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停止一年增长薪级工资,其中,属于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聘

  第六十九条 文职人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停止一年增长薪级工资,其中,属于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因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军队任何单位不得再次将其聘用为文职人员。

  第七十条 对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一条 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编制岗位、等级、数量和聘用条件以及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聘用文职人员的;

  (二)不按照规定签订、变更、续订、终止或者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文职人员待遇经费和文职人员工作经费的;

  (四)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

  (五)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文职人员人事争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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