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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2-08 12:26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另发)。重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另发)。重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抚保障体系框架的基本建立。我国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16年来,这个条例对于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部队凝聚力,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现行条例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长期落后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医疗难问题日趋突出,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1996年,民政部和总政治部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开始对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为6章、52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与现行条例相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抚恤优待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新修订的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均在原有基础上翻了一番;确定了各项定期抚恤标准的参照依据,较好地体现了“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调整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设置,把原来的“四等六级”改为“一至十级”;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范围和标准;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进行分类施保;拓展了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增加了现役军人享受优待的内容。新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确立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理顺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可享受死亡抚恤10月1日起,我国将使用“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的抚恤问题。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将提高一倍自10月1日起,我国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大幅提高。记者在民政部采访时了解到,按照日前公布的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将可评定病残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首次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了评定病残范围。这一修订可解除这类人员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军人评残范围有所调整初级士官可评定病残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从保障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初级士官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残疾军人残情将划分为“一至十级”记者从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了解到,我国军人残疾级别设置将进行重大改革,“一至十级”的新标准将取代“四等六级”的旧标准。我国首次明确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将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增长我国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将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增长。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得到明确 优抚对象享受优待范围有所扩大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不仅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还增加了多项关系到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具体优惠条款。名词解释:优抚对象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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