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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重点解析:犯罪主体

时间:2012-08-20 15:45来源:david 作者:070809 点击:
重点解析: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刑法的重要考点之一,考生应该重点掌握。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犯罪主体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精彩链接: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或称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首先是自然人,其次也包括

  重点解析: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刑法的重要考点之一,考生应该重点掌握。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犯罪主体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精彩链接: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或称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首先是自然人,其次也包括单位。自然人主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主体不同能够导致(1)罪或非罪;(2)此罪或彼罪;(3)从轻或从重量刑。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不仅要能辨认,还要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

  A.总表:参见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

  B.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有些内容值得关注。

  (1)《解释》第5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本条解决了长期以来的一个疑难问题:绑架中(或其他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到底应定什么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批复中曾认为应按照所触犯的分则的罪名定罪,即应定绑架罪。本批复引起广泛质疑,因为刑法并不追究这些少年绑架行为的刑事责任。本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是更合理的。

  (2)《解释》第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解释》第8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请注意:对这两种情况都不以抢劫罪论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有强拿硬要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有这些行为的,则按量刑轻得多的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解释》第9条第2款: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听说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gongshangshigupeichangbiaozhun/2012/0820/10259.html

  盗窃其他亲属财物的,只有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才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4)《解释》第10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条解释和我们以前的理解有很大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第1款特别重要。由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无需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他们在实施这些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的,也不转化为抢劫行为。如果他们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致人轻伤以下的,就不构成犯罪。

  (三)成年人

  成年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要能辨认,还要能控制,才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有病只是前提,病到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才不负刑事责任,还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同时符合“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从轻之说。

  (四)特殊犯罪主体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无身份者可以成为有身份者的共犯。有身份者被称为正犯(即实行犯)。

  ◆无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的问题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

  三、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要件:(1)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2)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由单位职工实施。职工不与单位构成共犯。

  ◆注意不构成单位犯罪的: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的;

  如果是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呢?如果是无法人资格的国有单位犯罪呢?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

  (3)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但有例外。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法律||教育网

  对于实践中发生的单位实施的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并无一个统一的做法。目前比较明确的有以下四个罪的处理:

  (1)单位实施盗窃、抗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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