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军婚,十月判决,当时出于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考虑,由女方抚养,但双方口头协议离婚后女儿仍用现在的名字。但现在女方突然提出要给女儿改名,我们两地分隔很远,我很爱孩子,离婚协议中规定每年有一个月女儿可以和我居住。姓名现在是我们父女的唯一联系。不想让她改名字,但女方在当地有能力隐瞒情况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有规定能保证孩子不改姓名。另外出于现在情况,我能否提出变更抚养权,孩子由我抚养。女方有工作,但同时做生意,陪孩子时间很少,多由女方父母带孩子。但孩子出生后一直在她们家长大,现三岁半了,女方一家都不同意把孩子给我抚养。出于教育子女考虑,我希望能通过途径把孩子要过来。我的生活稳定,而且环境较好。不知如果能否胜诉? 回答: 1、根据有关规定,你如果想变更抚养权的话,应当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