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口译因在历史上口语的不可记录性而无法准确追溯,但有史记载的法庭口译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在南非的殖民时期(Moeketsi, 1999; Mikkelson,2000)。Colin Morris (1996)则比较详细地记录了1682年和1820年在英国进行的有口译服务的庭审(引自Mikkelson,2000)。1682年的那次庭审涉及一件凶杀案,诉讼各方有多种语言背景。而当时法庭在决定哪一方诉讼人有权享有法庭口译服务时,依据的不是各方的语言需求而是阶级,即说英语的贵族才有权享有口译服务。1820年的庭审则是一场涉及卡罗琳王后的通奸案。该案的庭审口译不仅翻译了证人证言的语言内容,而且还解释了其中的文化差异(Mikkelson,2000)。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要签订巴黎和约的缘故而产生了英语与法语之间对译的口译需求,这是现代连续传译(consecutive interpreting)的开始。而同声传译(simultaneous interpreting)则诞生于1945年,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纽伦堡(Nuremberg)二战战犯大审判(de Jong, 1992; Mikkelson,2000),这也是第一次开始使用电子设备的口译活动。受此启发,联合国也于1946年开始大量使用同声传译。 由英、法、俄、美四国组成的盟军军事法庭要求将所有庭审程序都翻译成被告(21名前第三帝国高官)的母语,这一涉及五种语言的对危害人类罪的世纪大审判当然需要使用大量的法庭口译人员。译员们坐在透明的玻璃房里通过特殊的电子设备把庭审过程所说的话语全部传译给庭审各方。经过217天的庭审,庭审记录(transcription)共达4,000,000字,计16,000页(de Jong, 1992)。 欧洲大陆很早就意识到法庭口译的重要性,但直到1978年美国才开始为法庭口译立法。此前审判时使用口译人员的依据只有《联邦刑事诉讼规》(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28(b)条、《联邦证据》(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604条、《刑事审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64)以及《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规》(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43(f)条等,其中以前两者为主。 《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第28(b)条规定,法院有权自行指定口译人员,其劳务费用从规定或政府提供的经费中支出。但是这其中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口译人员的指派与否完全由法院决定,这说明法院也有权不为母语是非英语的被告提供法庭口译服务,因此;二是法院如何自行指定法庭口译人员的问题。由于法官大多是说一种语言的单语人,他们是否有能力选择胜任译员就很值得怀疑(de Jong, 1994)。Schweda-Nicholson (1986)甚至认为:“法院没有资格评估担任法庭口译工作的译员的能力”(引自de Jong, 1994)。由此任意性和能力与认识不足而导致的问题较多,如任意指定法警、法官亲戚、被告亲戚、听众席的听众、被告等上台担任法庭口译。因此,《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第28(b)条不足以完成其使命。 《联邦证据法规》第604条规定,法庭口译人员提供口译服务时必须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受有关专家证人的规定制约,并须发誓一定会照实翻译,以确保当事各方的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但是,在美国司法历史上,却有不少法院公然忽视被告因英语交际能力不足而需要口译帮助的例子。如在Diaz v. State, 491 S.W.2d 166 (Tex. Crim. App. 173)一案(de Jong, 1994)中,法院在被告Diaz的证言陈述过程中没有为被告提供翻译服务,Diaz在上诉时发现,尽管庭审记录显示他的英语水平极为有限,但他提出的翻译服务要求被法官否决了。更荒诞的是,他就此而提出重审的上诉也被否决。其他几条规定也有类似的问题。 根据de Jong (1994),由于上述原因,美国联邦法院于1978年制订了《庭审口译员法案》(Court Interpreters Act of 1978),要求法庭口译员必须完整准确、一字不差地(verbatim)翻译源语信息,不得修饰和省略源语信息,不得更改源话语的语体和语域。该法案为联邦地方法院在美国作为原告时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中使用庭审口译服务提供了依据,也为颁发庭审口译员证书提供了依据,标志着美国议会对庭审口译这一专业性很强的职业的认可。从此,法庭口译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专门为英语水平较差者提供语言服务。该法案规定的两类服务对象是:只会说或主要说除英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的,以及有听力障碍的。 《庭审口译员法案》最深远的影响在于1980年开发并实施的“联邦法庭口译员资格考试”(The Federal Court Interpreter Certification Examination,简称FCICE) .该测试系统为法庭口译实践引入了“以表现为基础的口译员测试”(performance-based interpreter testing)这一概念,要求参加考试者作大量的针对该测试的操练,反映了从事法庭口译实践所需的知识、能力、技巧以及其中的难点(参见注释1)。该资格考试体系包含两大模块:笔试与口试,其中笔试部分又分为英语和西班牙语两大部分,每一部分包含五类题型,共80道多项选择题,平均每大题有16个小题。这五大题分别为阅读理解、语言运用(测试应考者对语法和习惯用语的掌握程度)、错误辨识、同义词(测试应考者的词汇量)以及词语翻译(测试应考者对画线的词语或短语的翻译能力)。英语考试之后是西班牙语测试,题型题数同上,两大部分相加共160道题目。应考者的西班牙语和英语考试都必须及格(75分)才算笔试合格。 口试部分为40分钟左右的操作测试(performance test),目的是确保获得合格证书的译员有足够能力在联邦法院展开口译工作。为此,本部分主要评估法庭口译操作过程中实际需要的功能水平(functional proficiency)。功能水平即译者准确保留源语信息,不修饰和省略。 作者:张新红 节选自张新红与李克兴新著《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