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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

时间:2014-03-06 15:21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 - 损害赔偿纠纷 - 北京交通律师网

专家您好!

     我叫周建国,是北京一名普通工人。2008年7月4日,在上班途中被一辆中巴 车撞伤造成九级伤残,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我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负事故次要责任。现已依责任划分协商解决获得中巴车单位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

     后听单位同事说,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并且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请问:1、我在事故中负次责能否认定工伤?

      2、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是否还能够得到工伤赔偿?

专家解答:

     您咨询的问题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及是否获得双重赔偿问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您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负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应取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一,所以二者兼得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

原因分析: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问题,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什么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加班的途中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的规定时间”等问题难以界定,因此经常引发了很多争议。

     200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即废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在认定这种情形的工伤时,删掉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上下班途中作为实现劳动者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的必要途径,对其进行和工作场所相当的保护体现了工伤保险赔偿理论保护弱势劳动者和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原则。只要是为了上班工作或是为了下班休息而在路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无论是迟到亦或早退也无论是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责任。所以不会因为您在事故中负次责而不对您进行工伤认定。

      关于工伤认定后的待遇问题,因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结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双重赔偿的问题。这是目前法律界有争议的话题。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鉴于上述理由,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二者的法理基础、法律关系有原则上的不同,法律也没有禁止享受双重待遇,因此,从法理上分析您可以兼得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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