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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可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情双重抵偿

时间:2014-03-06 13:4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

  在实际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情时有产生,好比职工在上放工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无邪车撞伤,就长短常典范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得到侵吞人的抵偿后,还可否再凭证《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享受工伤保险报酬呢?

  对付这个题目,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是大的争议,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狐疑;今朝,一些处所当局在拟定贯彻《工伤条例》的实验意见中,划定若有第三方责任抵偿的部门,用人单元或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不再付出相干报酬。这样的划定没有法律依据,与《工伤条例》的划定相抵触,侵吞工伤职工依《工伤条例》得到工伤保险接济的权力,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亲自好处。因此,很是有须要对这一题目做一个清楚的说明,以便有一个正确的熟悉。笔者试以手头一案例对这一题目作统统磋:

  一案情先容:

  韩某是某公司的驾驶员,2004年7月31日在前去南京接洽营业途中产生交通事情,后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无效于2004年10月20日死亡。后经法院主持调整,交通惹祸者及其保险公司与韩某的支属就交通事情抵偿金告竣调整协议,按协议共计需向韩某的支属抵偿380000元。事情处理赏罚后,韩某的支属多次要求韩某所属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对韩某之死给以工伤赔偿,同时向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2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韩某死亡属工伤的工伤认定抉择书。之后,韩某支属以韩某身前地址公司作为被申说人,向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韩某身后的工伤赔偿题目申请仲裁。2005年6月27日,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为“韩某是交通事情引起的因工死亡,在已先举办交通事情的民事抵偿环境下,工伤报酬应本着补足民事抵偿低于工伤报酬差额的原则处理赏罚。被诉人有关申说人一再享受工伤报酬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该支持的意见,本委予以支持”2005年7月,韩某支属不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付出张某支属应得的工伤保险报酬,即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贴金、支属扶养 抚恤金;并承担本案诉讼用度。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之支属韩某系我公司员工。韩某在我公司上班时代因工死亡之事属实。但韩某是死于交通事情,经法院调整,其支属从交通惹祸者处可获得交通事情抵偿金380000元,我公司不该再向原告付出工伤事情的响应补贴金。

  二、法律评析

  本案争执的核心题目是,职工因交通事情导致工伤,在已获得交通事情侵害抵偿后,还可否再享受工伤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划定:"在上放工途中,受到无邪车事情危险的"该当认定为工伤。即在阶梯交通事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阶梯交通事情侵害抵偿与工伤保险抵偿的重叠。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气象,应怎样合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争点和难点。

  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步伐》第28条的划定,因为交通事情引起的工 伤,交通事情抵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照顾护士费、残疾器具费、误工人为的,企业 可能工伤保险包办机构不再付出响应报酬(交通事情抵偿的误工人为相等于工伤补助) ;已给付死亡赔偿费可能残疾糊口补贴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可能一次性 伤残赔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赔偿费可能残疾糊口补贴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可能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由企业可能工伤保险包办机构补足差额部门)。 按照上述划定,员工因交通事情引起的工伤,工伤报酬与交通事情抵偿是不能一再享受 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响应划定。而200 3年12月26日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抵偿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第12条划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赏罚;因用人单元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侵害的, 劳动者可哀求第三人包袱抵偿责任。 笔者以为,工伤保险相关与交通事情侵害抵偿相关是两个差异的法律相关,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划定“取得了交通事情抵偿,就不再付出响应工伤报酬”时,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享受工伤保险报酬,又依《阶梯交通安详法》和《关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 的划定得到交通事情侵害抵偿。即工伤报酬与交通事情抵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韩某支属可得到工伤和交通事情侵害的双重抵偿。

  其首要来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起首,韩某支属可得到工伤和交通事情侵害的双重抵偿。其首要来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通事情造成工伤后,工伤赔偿与侵权抵偿可否双重抵偿不能合用《条约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哀求抵偿”的划定。

  条约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划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举动,侵吞对方人身、家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包袱违约责任可能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包袱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划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首要特性有:l、必需是统一非法举动。假如举动人实验两个以上的非法举动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的,应合用差异的法律划定,包袱差异的责任。2、统一非法举动既切合侵权责任的组成要件,又切合违约责任的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统一非法举动上并存。3、必需是统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的统一非法举动,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验的。这一非法举动同时切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组成要件。因而,其也许包袱双重责任的主体是统一人,其也许享有双重哀求权的主体也是统一人。 4、只能产生统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彼此斗嘴,但当事人只能得到一次给付满意,犹如时并存获多次满意,对举动人是不公正的。

  交通事情造成工伤后,二种哀求权的基本差异,包袱抵偿责任的主体也是差异的,法律性子差异。因阶梯交通事情导致的人身侵害抵偿的哀求权基本是侵权举动的侵害抵偿哀求权。易言之,即抵偿权力人向抵偿任务人,依据《阶梯交通安详法》、《阶梯交通安详法实验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的相干划定,向造成侵害的第三人主张侵害抵偿哀求权,抵偿责任工资第三人,包袱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律例模划定的抵偿。工伤保险抵偿哀求权的基本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相关进而发生的工伤保险报酬哀求权。也可以说,蒙受阶梯交通事情危险的职工可能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支属向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可能向用人单元,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划定,主张工伤保险报酬抵偿哀求权,赔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元,包袱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律例模划定的抵偿。一属公律例模,另一属私律例模,两者性子差异,不能彼此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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