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效益与公平是评价交易的两个重要标准。因此要研究合同法就不能忽视其与公平、效益之间的关系。 根据安·兰德 的解释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交易中所体现公平则是看交易双方在交换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分配,通过交换是否得到自己所需,交换物之间的价值是否对等,交易是否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了公平原则,充分体现了对交易公平的注重。 社会效益是指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满足社会上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交易(有效交易)就是将资源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换,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说,鼓励交易就是在促进社会效益。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鼓励交易原则,但从其具体规定中来看《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贯彻了鼓励交易原则:(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2)规定了比较详尽合理的要约、承诺制度和合同成立的要件,使缔约人清楚缔约规则,了解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大大提高缔约成功率,降低合同不成立的比例。(3)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不是撤销。(4)《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同时追求着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但效率与公平是矛盾的统一。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至从根本上损害效率。因此许多情况下都会面对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的冲突,如何取舍成了关键问题。如:“凤形公司与新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安徽凤形公司与江西新华公司签订了一份295吨的耐磨材料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标的高达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扬,相比看合同法解释三解读。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由于上述合同签订后市场形势剧变,买方迟延付款使得售方错过购买原材料的最佳时机,若按原合同履行,凤形公司将发生逾百万元的严重亏损,遂向新华公司提出重新确定耐磨材料价格的要求。由于协商未果,凤形公司决定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于2008年5月13日以新华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严重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之后,新华公司也于2008年6月10日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耐磨厂继续履行合同,并申请当地法院冻结了凤形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与此同时,两公司均向对方起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案涉两省法院,双方发生管辖权应向各自隶属的上级法院逐级呈报,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期间至迟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诉讼长期拖延下去,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就在法院受理期间,原材料市场价格再次大幅增长,新华公司投资近亿元的项目因待料停工而被迫推迟投产日期,而凤形公司300万元的银行存款被保全后无法利用,损失日益扩大。 就本案而言,凤形公司虽然为减少损失而要求解除合同,但不排除赔偿新华公司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新华公司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申请保全了凤形公司300万元的银行存款,但扣除其在本案中应支付的货款,双方实际在数额上的争议只有60万元左右。 皖赣两地法院着手调解,双方在经过多次调解后均作了重大让步,达成了继续履行原合同和解协议,并就今后的企业合作形成共识。 此案,就面临着公平(凤形公司的赔偿责任)与效率(尽快恢复两公司的生产)的选择。受理法院选择了调解,牺牲了公平保证了效率。法院处理这个案件的方法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本文认为效率与公平的取舍应根据社会情况来决定,损害最小的效率或公平来实现最大的公平或效率达到效率与公平的最佳配置。当社会正处于发展阶段,尚不发达时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在繁荣盛世时则应公平优先。在发展中国家及资本原始积累的初期,要充分调动人的生产积极性,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要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权;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应逐步缩小,弱势群体的生活往康乐迈进;国家进入发达境界,公平优先则体现为全民的福利状态,人们生活安定、幸福。此观点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也符合人的主观心态,随着物质条件的提升主观要求也会更高 我国现处于发展中国家,《合同法》在面对效率与公平价值选择时理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