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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时间:2012-09-08 07:32来源:郭大成 作者:铁血狮 点击:
原告:***,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1月3日生有一子***。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不是自由恋爱,婚前缺乏了解,想知道 合同法解释三全

原告:***,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1月3日生有一子***。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不是自由恋爱,婚前缺乏了解,想知道合同法解释三全文。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还经常殴原告,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方辩称不愿离婚。


原告***诉被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相比看合同法解释二全文。且被告有经常殴打原告的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其次,原告在2008年5月曾提出离婚,双方至今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春艳与被告吴树元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的生活费1000元,***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合同法解释三全文。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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