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强反响,拥护者众,反对者、质疑者亦众。北京润鸿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在反对、质疑的意见中,主要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一个男人的“法律”,立法者忽视不同群体的特性,因而中立的公平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面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只有给予倾斜和保护,才能使她们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才是法律、社会所追求的真正的平等;北京润鸿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也有的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都快成为《房产法》(实际是物权法)的分支了,因而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后,一些未婚女性发贴扬言“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就不结婚”,而已婚女性同样指出“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就离婚”。 北京润鸿律师事务所分析出评论者除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提出意见之外,还有的对司法解释三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提出质疑,认为不能完全以《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代替《婚姻法》的规定。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民法基础问题,北京润鸿律师事务所认为如果对此如果弄不清楚,对司法解释三的理解就会出现偏差。 北京润鸿律师事务所强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立论基础,是民法的整体性。《婚姻法》本来就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法的亲属法。在1950年制定《婚姻法》之后,我国盲目借鉴前苏联的做法,将《婚姻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使之独立于民法典之外,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标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特点,借以与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划清界限。近年来,随着公法私法的划分越来越清楚,《婚姻法》作为亲属法回归民法已经成为共识,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已经将《婚姻法》和《收养法》放在其中第五编和第六编,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代表了这样的立法方向,也代表了学界的共识。北京润鸿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说,将来的中国民法典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例如目前的这种分散式民法,还是将来的法典式民法典,婚姻法都将作为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而成为其中的组成部分,不会再有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婚姻法》了。 正因为如此,北京润鸿律师事务所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民法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 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质疑中,较多的人认为婚姻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认为婚姻关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立法和司法应当尊重婚姻关系的个性,不应当盲目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观察婚姻关系,不应当用民事法律关系方法确定婚姻关系的规则。这种意见的基本论点是不对的。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家庭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回答应当十分明确:婚姻关系是亲属关系的一种,婚姻家庭关系就是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什么关系?回答应当十分明确:当然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因而,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家庭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方法,具体表现在: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观察市民社会的基本方法,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规范市民社会民事主体行为的基本方法,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是解决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的基本方法。 换言之,所有的市民社会的现象、行为、后果,都必须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进行观察、规范和解决。 婚姻关系并不是独立于市民社会之外的一种法律关系,而恰恰就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关系,与亲子关系、其他亲属关系一样,都表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亲属关系,是特定的亲属之间的特定身份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关系,它固定特定亲属之间的特定的亲属身份和亲属地位,确定特定亲属相互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有六种基本类型:一是人格权法律关系,二是身份权法律关系,三是继承权法律关系,四是物权法律关系,五是债权法律关系,六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身份权法律关系就是亲属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之一。与其他五种民事法律关系类型相比,亲属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具有双重性:既有对外的绝对性的法律关系,也有对内的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其绝对性的法律关系表现在亲属法律关系外部,即特定的两个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其他任何人都是其义务主体,构成绝对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在两个相对的亲属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间又具有特定的、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相对的民事法律关系。亲属法律关系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交织在一起,就构成了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亲属法律关系包括配偶之间的配偶权法律关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亲属权法律关系。亲属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是亲属身份关系;同时,亲属法律关系中也包括亲属财产关系。亲属身份关系确定的是亲属身份地位和相互之间的人身性的权利义务,亲属财产关系确定的是亲属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主要内容是夫妻财产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调整亲属法律关系中,突出解决的就是亲属身份关系和亲属财产关系。在婚姻关系中,第1条特别规定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问题,第8条规定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问题,第17条规定了双方都有过错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在亲子关系中,第2条特别规定了亲子关系鉴定中的两个推定的问题,即:第一,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这就是婚生子女否认的事实),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但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否认婚生子女关系。第二,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就是婚生子女认领的事实),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强制其认领自己的亲生子女。这两种推定,后一种更为多见,因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多数是强制认领中的企图推诿责任的父。通过两种推定的适用,就补充了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婚生子女推定、婚生子女否认以及非婚生子女认领的制度漏洞,健全了我国民法的亲属制度。 在亲属财产关系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问题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更是做了大量工作,确定了夫妻财产关系的新规则。这些规定,都是以婚姻关系以及亲属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观察亲属关系,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规范亲属关系,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具体解决市民社会中的亲属关系,都是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基本理念的。相反,如果认为亲属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另外规定特别的方法进行规制,民法的统一性就不存在了,市民社会的统一秩序也就不存在了。 二、亲属权利是身份权,其基本属性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分为六种基本类型,即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身份权是其中之一。 《婚姻法》规定的民事权利就是亲属权利,也就是民事权利中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