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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不同级别法院之间以及同级各个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向该法院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目前,在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运用管辖异议的技术越来越多。如何掌握诉讼的管辖技术,也是衡量一个律师是否成熟的重要因素,本文将从实际操作中的角度,探讨管辖异议的技术和技巧。 一、管辖前提 法院主管是解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解决纠纷的权限和分工问题,而管辖是在属于法院主管的前提下,确定由哪一级和哪一个法院审理案件的问题,因此,法院主管是管辖的前提。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等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而言,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有: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纠纷案件; (2)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3)其他法律调整的某些纠纷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 基于法院主管的范围,以下纠纷一般不属于法院管辖: (1)行政单位内部的行政事务,如人事任免、党委决定等; (2)由党或国家政策调整的一些事务,比如房改分房; (3)经济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4)有前置仲裁或者复议程序的劳动纠纷或者行政纠纷,没经复议或者仲裁的。 二、管辖异议技巧 1、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特定的案件确定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异议的诉讼技巧: (1)排除当事人选择管辖,最高院在“关于张新康与湖南省湘潭天宫实业公司商品房购销纠纷管辖问题的复函”就明确了这个问题; (2)排除当事人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效力,如最高院在“关于张新康与湖南省湘潭天宫实业公司商品房购销纠纷管辖问题的复函”排除了侵权行为所在地特殊地域管辖; (4)专属管辖相互排除的效力,其实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主要是不动产和继承财产的纠纷,要看诉讼的标的的主要构成是哪个,按照利于查清案情、明确关系的原则确定。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3、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行政区域或者法院辖区,依据某种原则或者联系确认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级别管辖是纵向的,地域管辖是横向的,首先要确定级别管辖,才能够确定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发生、变更、消灭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来确定管辖。协议管辖的效力优于地域管辖,但低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包括明示管辖和默示管辖。 明示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确定管辖的法院,适用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两条规定即为协议明示管辖规定。 默示管辖又称为应诉管辖,指双方当事人起诉前尽管没有明示的管辖意思表示,但相对方不主张起诉法院无管辖权,而应诉答辩,从而使受理法院取得管辖权。我国目前没有国内的默示法律规定,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对无管辖权的案件不移送,造成了实际掌握了管辖权,造成对被告的不利,这一点往往是由于当事人或者律师疏忽造成的,是律师实务应该注意的。 三、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和主体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法定的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包括:被告、原告、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另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拥有提出管辖异议权法律还没有规定,尚存争论,这样使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会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牺牲品。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管辖异议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四、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诉法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由于被告所在地有地方保护主义,所以合同履行地就变成双方争议的焦点。 1、购销合同 确认购销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送货制、提货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实际履行地、实际交货地以及是否有交货有关。需要注意的是,没有交货的,且双方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的,以被告所在地为管辖地。 2、加工承揽、租赁、融资、借款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年最高院《关于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确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外,关于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在实际中变更了履行地,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实际中以书面方式或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没有以上述方式变更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总之,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首先考虑法院主管、地域管辖等管辖因素,确认应该由哪一级、哪一个法院审理后,再确认案件的性质,确认合同的履行地。如果主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代理律师便可适时的利用诉讼技巧,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诉讼活动的主动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