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 1、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缺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相关司法解释未能出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 2、保险合同条款制定存在不合理的现象。保险条款术语太多、晦涩、内容冗长,难以理解;合同附件太多,且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均有不同理解;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分散在不同地方约定,而不是集中在一起表述,容易误导投保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行保险条款制定标准和原则过多地倾向于对保险人的保护,对被保险人的权益缺乏足够重视。 3、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一些保险业务员业务素质不高,在利益驱动下,部分业务员以模糊性、欺诈性描述,或者利用足以导致客户对保险形成错误理解的宣传材料,诱导客户购买保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谨,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这些最终导致保险代理人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出现了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及收费后不上交保险公司等现象。 4、投保人、保险人存在缺乏“最大诚信”的现象。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意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于是投保,但在投保申请书上并未如实写明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赔。另外,在财产保险中,高额投保现象较突出,出险后不及时通知导致出险原因无法查明。特别是在农村,低价购买二手车,高额投保,故意将车出险的现象为数不少。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不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但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5、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国际保险理念是“核保从严,理赔从宽”,但我国目前不能做到这一点。一方面内部设置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繁琐的理赔手续,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签订合同的严肃性、不轻易无效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障。 对策和建议 妥善审理好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这需要法律层面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等多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对保险行业监管的建议。 1、完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表现出条款的设计者从拓展保险业务,宣传保险有益的一面出发,更多的是体现如何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弱化了其对投保人的说明和解释义务。在保险合同结构上,把特别说明或声明的拒赔内容用很小的字体表现在合同最后或附单上不容易引人注意的地方。把格式条款内容分为几大块,有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的义务、免责条款、特别声明等内容,每一块内容中都有保险人不予赔偿或免责的内容,普遍设计为分散、零星的单独表述,要完全读懂保险合同内容,必须反复的前后对照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仔细理解,才能完全读懂和掌握合同的意思和内容,这种设计无法让投保人正确理解和知晓合同的全部内容。许多当事人说,从前面的合同条款看,保险人对许多保险事故都应当赔付,但后面的分散、零星的解释、说明和不引人注意的小字却完全推翻了前面承诺的赔付。因此,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应当尽快地予以完善。保险人免责的范围和不予赔偿的内容,应当集中表现,便于投保人一目了然,同时保险事故不予赔付的内容,应当与其基本事实内容集中表述,不再采用分散的、零星的、不对应的表述方式,便于投保人真正了解哪些事故不属于赔偿范围,从而决定是否投保和投何险种。 2、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有了长足发展,这里面有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事业的拓展所付出的功劳和贡献,但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相当部分的保险代理人为了揽保取得佣金,向投保人介绍保险险种过程中,过分夸大保险的范围和好处,对保险人免责和不赔付情形不作说明和解释,有的不符合投保条件也同意签订保险合同,有的随意约定费率,有的随意出具白条代为收取保费,更有甚者骗取保费,从而引发不少纠纷,严重损害了保险人的信誉。要让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人们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必须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要提高保险代理人的报考任职条件,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尽到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并做到对缔约前调查的重视,不能因保险事故发生才再去调查收集证据,找来借口拒赔损害保险信誉,对于严重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代理人进行相应的惩处;同时加强代理制度建设和票据管理,杜绝诈骗行为的发生。 3、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保监会可依据《保险法》完善有关保险规章,细化保险事故类别,明确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和免责范围,规范经营者、监管者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监会还可以责成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由业内的专家组成的行业调处组织,必要时可邀请法律界、医疗界及其他行业的专家参加,以中立的身份评判事故责任,确定损失程度,核算理赔数额,妥善处理各类保险纠纷。还可设立公众投诉热线及专职调查员,对违规违纪的代理人和代理行为进行调查,责成保险公司作出处理,以切实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简便的纠纷调解服务;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逐步建立保险业行业标准,及时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发挥裁决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典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诉讼促进保险行业规范操作,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提供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