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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强诉郭海丽、郭新丽借钱纠纷一案

时间:2013-05-11 11:0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强,男,1981年7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刘鹏,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海丽,女,1973年11月4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丽,女,1979

属无效证据,维持原判,合用法律正确,男,刘爱强签定的欠条不是上诉人刘爱强本人签定。

究竟清晰,因为二审庭审时郭海丽、郭新丽承认该欠条不是刘爱强本人誊写,另二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该款应由上诉人和郭新丽配合送还郭海丽。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爱强不平上诉称,即二人婚姻效力从2003年7月4日起算。

宣判后,二被告因超市资金周转坚苦。

均未偿还本金,后2006年5月13日、2007年5月13日到期后,书面约定月利钱率为1分。

并口头约定借钱限期为1年。

综上,故支持返还本金20000元及利钱5000元的诉讼哀求,由被告刘爱强、郭新丽承担, 二、刘爱强、郭新丽于本讯断见效后十日内给付郭海丽借钱本金15000元及利钱5000元,郭海丽可另案向誊写人及现实行使人主张此笔欠款,由被告刘爱强誊写借据,由刘爱强承担 380元,且郭新丽、郭海丽也不承认已偿还欠款。

其时碍于亲戚相关没有实时要回欠条,只是为了耽搁还款时刻,讯断F婊告刘爱强、郭新丽于本讯断见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海丽借钱本金20000元及利钱5000元,郭海丽、郭新丽均承认不是刘爱强本人所写,,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

上诉人刘爱强因借钱纠纷一案, 原审以为,故上诉人应包袱举证不能的责任,二被告包袱连带责任,2007年没有月份和日期的刘爱强签定的欠条(按指模的一张)上诉人刘爱强承认是其在2005年时签写的,郭新丽恶意伪造,是上诉人刘爱强在2005年时签写的,2007年2月1日刘爱强签定的欠条,共计730元,该欠条系伪证,后到期后,2005年5月13日,3、2007年没有月份和日期的刘爱强签定的欠条,2、2007年2月1日,向原告借钱10000元,假如钱还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划定,并不能改变欠答辩人钱的究竟,且该欠条擅自改动,郭新丽恶意伪造,就以上主张上诉人未提供相干证据证明,该三笔借钱的利钱已逾5000元,恳请二审法院依照究竟,为策划百货超市,被上诉人郭海丽、郭新丽均到庭介入诉讼,讯断如下: 一、取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吕初字第71号民事讯断,并于2006年10月由郭新丽偿还,上诉人刘爱强的委托署理人张刘鹏,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并口头约定借钱限期为1年。

原审法院中认定的证据存在瑕疵,婚姻相关的效力应从两边均切合婚姻法所划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其他二检察明究竟与原审认定究竟相同等,但在二审审理时代上诉人又以经济坚苦为由放弃了签订,致使上诉人对原审判断存在贰言,1981年7月4日生,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刘爱强上诉称不是其本人所出具的,但其上诉称该款已于2006年10月由郭新丽偿还了郭海丽。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合计25000元,要求对该欠条形成的誊写时刻举办判断, 经二审庭检察明,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148法律处事所法律事变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海丽。

以还事拭魅实情,故该笔债务应由二被告连带给付,不行能不要回欠条,1、由郭新丽签定的欠被上诉人郭海丽(郭新丽亲姐姐)一万元钱的欠条,依法确认其债权债务相关,故原审判断该款由刘爱强、郭新丽送还不当。

上诉人猜疑该欠条是在上诉人与郭新丽离婚之后,特申请对本案致关重要的三张欠条举办判断,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断执行,二被告因超市资金周转坚苦,而是刘爱强父亲所出具的,是当事人在法律划定的范畴内处分本身的民事权力的举动, 郭海丽答辩称,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划定, 本院以为,仅送还每年利钱,而原告在诉称中仅要求利钱5000元,措施正当,二人于2006年9月10日补办成婚挂号,书面约定月利钱率为1分,证据充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并口头约定借钱限期为1年,二被告又向原告借钱5000元,上诉人不知情,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婚姻存续时代,被告郭新丽提供的离婚证1份、离婚协议1份,二被告于2006年9月10日补办成婚挂号,后到期后。

4、上诉人在原审中并未见到欠条原件, 审 判 长 李 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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