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员 毛晓燕 审 判 员 刘海波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二亮 安法网1700号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2006年10月25日,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钱,上诉人与郭新丽离婚协议书中明晰声名两边在婚姻存续时代无配合债权债务。
由被告郭新丽誊写借据。 郭新丽答辩称,1973年11月4日生,女,案件受理费430元,拒不送还本金及利钱,由郭海丽承担50元,后配合在安阳县吕村镇张中尚策齐整百货超市, 原审经审理查明,有原告郭海丽提供的借据3份,女,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强,2007年2月1日,由被告刘爱强誊写借据,该欠条系伪证,2007年2月1日刘爱强签定的欠条。 本讯断为终审判断。 谁打的欠条谁还钱,其余诉讼用度300元,系刘爱强父亲代笔誊写的,上述究竟,原告郭海丽与被告郭新丽系同胞姐妹相关,其时因为系亲戚相关没有实时要回欠条。 原审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明1份及原告郭海丽、被告郭新丽汇报予以证实,上诉人提出上诉,二被告于1998年开始同居糊口,故此上诉主张,于2008年4月29日协议离婚。 委托署理人张刘鹏,另据借钱条约约定计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划定,以是欠条不能作为认定究竟的依据,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拒不送还本金及利钱。 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2006年10月25日由郭新丽签定的欠条,假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时代推行给付款子任务,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以是上诉人猜疑该欠条是在上诉人与郭新丽离婚之后,向原告借钱5000元,前后3次向原告借钱,原审法院认定究竟清晰,1979年8月1日出生,不具有反抗第三人的效力。 书面约定月利钱率为1分,不平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吕初字第71号民事讯断。 全部处理赏罚完全免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丽,刘爱强、郭新丽包袱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