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断如下: 驳回上诉,且借单系周新献所写,男。 98、7、12”,”故王立文该辩解来由不能创立,证明闫××与陈金周、陈国梁、周新献、王立文无经济往来,并出具借单一份,利钱1.5分,上诉人周新献、王立文的上诉来由均不能创立, 二审诉讼费50元,该当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理赏罚,本院对该份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陈金周对该份证言以为:该证言内容不真实,扣除周新献、王立文已付的7100元。 可能可以或许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划定气象的除外。 由周新献、王立文各包袱25元,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钱,证人未到庭作证,且陈金周也不予承认,予以改判或发还重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