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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献、王立文与陈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讯断书

时间:2013-05-22 11:1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新献,男,1957年7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文,女,1953年9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讯断如下: 驳回上诉,且借单系周新献所写,男。

98、7、12”,”故王立文该辩解来由不能创立,证明闫××与陈金周、陈国梁、周新献、王立文无经济往来,并出具借单一份,利钱1.5分,上诉人周新献、王立文的上诉来由均不能创立, 二审诉讼费50元,该当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理赏罚,本院对该份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陈金周对该份证言以为:该证言内容不真实,扣除周新献、王立文已付的7100元。

可能可以或许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划定气象的除外。

由周新献、王立文各包袱25元,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钱,证人未到庭作证,且陈金周也不予承认,予以改判或发还重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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