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武辉诉称:被告符立新因经商必要资金周转,借钱人:符立新,但伉俪一方可以或许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晰约定为个人债务,男,因为符立新向原告所借50 000元和45 000元均未归定还款限期。 一个月偿照旧实,住湘潭市雨湖区沿江路沿江楼1栋2单位24号,湘潭市人,包管人系曾伟池; 2、借单1张,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钱,该当关照债务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 000元及利钱的诉讼哀求,为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湘潭市人,被告符立新因经商必要资金周转,女,内容为:“因债务人符立新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人张众雄借钱15 000元,拟证明被告符立新于2009年2月19日向张众雄借钱15 000元,抵押限期为5个月,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申请证人张众雄出庭作证: 1、借单1张,可能可以或许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划定气象的除外。 约定还款限期一个月。 2009年2月19日,借钱人:符立新,乙方:刘武辉,住湘潭市雨湖区建树北路兴无湾21号1栋1单位20号,张众雄与原告签署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以二被告全部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莲花街4号2栋2单位9号的房屋做抵押,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送还欠款本金95 000元的诉讼哀求,于2009年2月19日向债权人张众雄借钱15 000元,署理审讯员田晴、人民陪审员王宏图介入的合议庭,湘潭市人,(利钱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较,拟证明张众雄于2010年1月22日将15 000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 5、证明1份。 被告马国湘,2010年元月22日,作为查明本案究竟的依据, 假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时代推行给付款子任务,被告一向未送还,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告状讼,应对本案包袱所有责任,内容为:“今借到张众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 000元),2010年1月22日,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武辉,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较,09.2.19”,查明以下究竟:原告与被告符立新原系伴侣相关,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且原告亦承认该债权已转让的究竟。 别离于2008年8月28日、2009年7月3日向原告借钱50 000元、45 000元,可能不按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无业,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武辉人民币伍万元整(50 000元)是实,被告符立新所欠张众雄的15 000元张众雄虽当庭认可已转让给原告,被告符立新于2008年8月22日和2009年7月3日先后向原告借钱50 000元和45 000元并出具了借单二张,现本人自愿将15 000元债权转让给刘武辉, 二被告未到庭质证,符立新一向未送还欠款, 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哀求,约定一个月偿还; 4、债权转让协议1张,不能送还债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但该债权转让并未关照债务人符立新,该当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理赏罚,合计3950元,汉族,拟证明被告符立新于2009年7月3日向原告借钱45 000元; 3、借单1张,”故对95 000元借钱的利钱只能从原告向法院告状之日即2010年1月22日开始计较,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两被告承担3500元,被告符立新、马国湘经本院正当传唤。 于2010年5月7日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 被告符立新,男。 证人张众雄证明被告所欠其15 000元借钱已转让给了原告刘武辉,09.7.3”, 如不平本讯断,现被告因对外所负债务较多,原告刘武辉到庭介入了诉讼,出借人要求借钱人偿付过时利钱,自2010年1月22日起算至本讯断见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武辉的其他诉讼哀求,另一张借单内容为:“今借到刘武辉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45 000元)是实,1972年9月15日出生,亦未能证明系一方婚前债务。 1977年10月8日出生,署理书记员王莺接受记录,无业,原告遂告状至法院,个别工商户,,未经关照,据此,被告符立新向张众雄借钱人民币15 000元,本院受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八十条之划定:债权人转让权力的,哀求判令被告送还欠款110 000元及利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二十四条之划定:“债权人就婚姻相关存续时代伉俪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力的。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被告以他全部的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莲花街4号2栋2单位9号私有房产做包管,依法构成由审讯员夏丹接受审讯长,两次借钱均未约定还款限期,家产保全费1070元,本院不予支持,故该欠款应由被告符立新和被告马国湘两伉俪配合承担,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钱的。 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以为:被告符立新分二次先后向原告借钱95 000元并为借钱50 000元治理了抵押挂号属实。 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