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长夏丹 署理审讯员田晴 人民陪审员王宏图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署理书记员王莺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借钱人:符立新。
原告与二被告于2008年8月25日向湘潭市房屋解决局治理了房屋抵押挂号手续,债权人张众雄于2009年5月19日将该笔债务转让给我。 并出具借单一份,”因为被告未证明属于个人债务。 由原告承担450元, 原告刘武辉与被告符立新、马国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告费380元,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见效力,在被告符立新向原告借钱50 000元之后, 另查明, 按照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团结庭审时原告的汇报,拟证明二被告于2009年10月份开始着落不明,汉族,被告符立新与被告马国湘系伉俪相关。 特向法院告状,被告符立新与被告马国湘系伉俪相关,甲方:张众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包管人:曾伟池”,借钱到期后,后经多次催还欠款均未果,从2008年8月22日起至2009年1月22日止,”因为被告符立新未偿还以上借钱。 被告符立新和被告马国湘均未举办答辩。 无合法来由未到庭介入诉讼,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多少意见》第9条之划定:“国民之间的按期无息借贷,汉族,哀求判令被告送还欠款110 000元及利钱。 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正当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符立新未能偿还所借钱项是形本钱案纠纷的基础缘故起因,住湘潭市雨湖区民主西路绿化村8栋2单位18号,借钱到期后,拟证明被告符立新于2008年8月22日向原告借钱50 000元,1967年11月1日出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讯断如下: 一、由被告符立新、马国湘在本讯断见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配合送还原告刘武辉借钱本金人民币95 000元及利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多少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八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划定。 08.8.22,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划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第一次向二被告要求偿还欠款的时刻,亦未提交证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