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法案例 >

罗新辉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4-03-15 00:1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新辉,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王新华,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 原告罗新辉与被告王新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利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新辉,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王新华,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

原告罗新辉与被告王新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利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晓艳担任记录。原告罗新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新辉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3月29日在冷江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7月11日生下男孩王梓轩。因双方性格差异明显,原、被告婚后感情日渐生疏,现已形同陌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梓轩的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新华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新辉与被告王新华于1996年3月29日在冷江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7月11日生下男孩王梓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彼此沟通较少,夫妻感情有所生疏。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结婚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因性格差异存有一定隔阂,但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多沟通交流,还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告罗新辉诉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新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罗新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利

                              二○一一年 一 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艳

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