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新恒兴物资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小王庄村佛岗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伟。 委托署理人张占枝,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处事所法律事变者。 委托署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处事所法律事变者。 被告李蔚,男,40岁。 被告李优美,女,31岁。 委托署理人李蔚,男,40岁。 原告郑州新恒兴物资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蔚、李优美交易条约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原告郑州新恒兴物资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署理人张保恩,被告李蔚兼被告李优美的委托署理人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新恒兴物资商业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4月份,被弥留需一批钢材,经人先容,原告将代价86 076元的钢材赊给被告,被告写有欠条。依原、被告约定,被告过时付款还需付出日5‰的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经济坚苦为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哀求:1、判令二被告配合送还欠款86 076元;2、判令二被告配合付出违约金暂计7万元,直至讯断确定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包袱本案的诉讼用度。 被告李蔚辩称,对原告告状的究竟无贰言,该笔欠款属实,但其不是现实欠款人。 被告李优美辩称,对原告告状的究竟无贰言,该笔欠款属实,但其不是现实欠款人。 原告郑州新恒兴物资商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哀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2010年4月28日欠款凭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金额及两边约定的违约责任。 被告李蔚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贰言。 被告李优美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贰言。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原料说明认证如下:关于原告提交的该证据,被告李蔚、李优美对其真实性均无贰言,且可以或许证明原告主张的究竟,正当有用,本院予以确认。 依原、被告汇报及上述有用证据,本院确认究竟如下: 2010年4月28日,原告郑州新恒兴物资商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李蔚提供代价86 076元的钢材,被告李蔚未向原告郑州新恒兴物资商业有限公司付出货款,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凭据一份。该欠款凭据载明:“今欠郑州新恒兴物资商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大写捌万陆仟零柒拾陆(¥86 076),已对货品价值、数目、质量核实均无贰言,经两边商定于2010年5月28日前将所欠款一次付清,不然愿包袱货款总金额逐日5‰的违约金及响应的法律责任。欠款人李蔚 2010年4月28日”。因被告李蔚一向未向原告付出该项欠款,故原告诉讼来院哀求办理。 另查明,被告李蔚与李优美系伉俪相关。 本院以为,被告李蔚欠原告郑州新恒兴物资商业有限公司货款86 076元的究竟,有被告李蔚给原告出具的欠款凭据为证,究竟清晰,证据充实,债权债务相关明晰,本院予以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相关存续时代伉俪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力的,该当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理赏罚”的划定,被告李优美与被告李蔚系伉俪相关,该笔债务应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理赏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蔚、李优美配合送还货款86 076元的诉讼哀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6 076元至今未付,已给原告造成现实经济丧失,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付出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2月3日(告状之日)时代的违约金70 000元及2012年2月4日起至讯断确定之日止按逐日5‰的尺度计较86 076元货款违约金的诉讼哀求,切合两边约定及有关法律划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蔚、李优美称其不是现实欠款人的意见,因其未提供响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二被告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李蔚、李优美于本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郑州新恒兴物资商业有限公司货款86 076元,同时二被告还应付出原告郑州新恒兴物资商业有限公司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2月3日(告状之日)时代的违约金70 000元及2012年2月4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凭证逐日5‰的尺度计较86 076元货款的违约金,与86 076元货款一并付出。 假如被告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时代推行给付款子任务,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划定,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钱。 案件受理费3 421.50元,由被告李蔚、李优美承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 青 审 判 员 刘 慧 敏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