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洋,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署理人盛新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处事所法律事变者。 委托署理人杨涛,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处事所法律事变者。 被告谷雪贵,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靳新英,女,1969年3月7日出生。 原告刘洋诉被告谷雪贵、靳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原告委托署理人盛新建到庭介入诉讼,被告谷雪贵、靳新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法来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与被告谷雪贵通过伴侣体会,后来往亲近。2011年7月4日,被告谷雪贵以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钱24 000元,并理睬七日内还清借钱。被告谷雪贵没有定时还款,经原告催要,其推拖不还。原告以为,被告靳新英作为被告谷雪贵的老婆,有连带送还的任务。哀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送还借钱24 000元,诉讼用度由二被告包袱。 原告为证实本身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料:“借单 今谷雪贵急用现金向刘洋借现金贰万肆千元正(24 000元)。 7日内还清。 谷雪贵 2011年7月4日。” 被告谷雪贵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料。 被告靳新英辩称,谷雪贵借没借原告钱,答辩人不知道,答辩人不该该还这个钱。由于,答辩人不熟悉刘洋,也没花这钱,也没有效于答辩人与谷雪贵伉俪之间的家庭配合糊口。 被告靳新英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料。 被告谷雪贵、靳新英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举办质证的权力。原告提交的证据原料,已经本院通过开庭审理予以核实,切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正当性,本院予以采信。 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观测,本院确认以下案件究竟:2011年7月4日,被告谷雪贵借原告刘洋现金24 000元,被告谷雪贵给原告出具了借单,内容为,“借单 今谷雪贵急用现金向刘洋借现金贰万肆千元正(24 000元)。 7日内还清。 谷雪贵 2011年7月4日”。约定的还款限期届满后,原告向被告谷雪贵催要,被告谷雪贵未予送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谷雪贵、靳新英伉俪送还该借钱。 另查,被告靳新英系被告谷雪贵的老婆。 本院以为:被告谷雪贵借原告刘洋现金24 000元,由被告谷雪贵出具的借单为凭。被告谷雪贵与原告之间的借钱条约相关自原告向被告谷雪贵提供借钱时见效。被告谷雪贵有任务按约定的限期向原告送还借钱。约定的限期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谷雪贵至今未还,应包袱民事责任。被告谷雪贵借原告的款是在被告谷雪贵、靳新英伉俪相关存续时代所负的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二十四条之划定,该当按二被告伉俪配合债务处理赏罚,被告靳新英该当与被告谷雪贵配合包袱向原告返还借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二十四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谷雪贵、靳新英该当于本讯断见效后十日内配合向原告刘洋返还借钱24 000元; 假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时代推行给付款子任务,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划定,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钱。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谷雪贵、靳新英承担。此款由原告刘洋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待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钱24 000元时一并付出原告。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宏欣 审 判 员 赵俊霞 人民陪审员 赵狗信
二Ο逐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莹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