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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蓓申请宣告与崔新成婚姻无效一案

时间:2014-03-21 10:4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小蓓,女,汉族,1991年4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崔新成,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刘小蓓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崔新成婚姻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小蓓,女,汉族,1991年4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崔新成,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刘小蓓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崔新成婚姻无效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8月10日来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跃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小蓓、被申请人崔新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国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于2009年9月23日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现要求1、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申请人抚养,申请人不付抚养费;2、依法判处被申请人偿还债务8500元,支付申请人赔偿费200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只是举行了婚礼,因年龄不够,未办理结婚登记。被申请人目前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无效婚姻。

申请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被申请人在2010年8月31日生一婚生子名叫刘毅泽。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张,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于200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的。3、杏花营村委会证明一张,证明原被申请人结婚的事实。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3有异议,被申请人至今亦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根本未办理婚姻登记,不存在婚姻关系。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应诉意见,向本院提交欠条复印件2份,证明外欠账40000元钱未还,所以没有原件。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均是假的。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因均属其个人行为,其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小蓓于1991年4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崔新成于1989年12月25日出生。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该证中显示申请人刘小蓓于1989年4月25日出生。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实际年龄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崔新成的年龄亦未满22周岁,未达法定婚龄。

另查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31日生育一子刘毅泽,被申请人同意抚养,不要求申请人支付抚养费用。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年龄分别未满20和22周岁,截止起诉之日被申请人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要求对方支付债务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刘小蓓与被申请人崔新成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申请人刘小蓓与被申请人崔新成所生男孩刘毅泽由被申请人崔新成抚养。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申请人刘小蓓与被申请人崔新成各承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徐  跃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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